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119

【发文字号】三府[2014]179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4〕179号)

各区筹备组,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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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企业的住所是法定登记事项。

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之前,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企业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到行政区(村)、街道(路)、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其地址无法具体到门牌号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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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区,其地址无法具体到房号的,应当注明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

第六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在同一地点的场所;企业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七条推行“一址多照”。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国家对特定行业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推行“一照多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或者选择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不同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前款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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