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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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