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困境分析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困境分析

胡婷

【摘要】个人破产制度是新经济、新交易模式发展下的产物,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是英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早就建立起了个人破产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国及中国香港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分析,剖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9(000)011

【总页数】2

【关键词】个人破产;美国;香港;可行性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经过特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其债务的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与一国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整体制度环境等息息相关,是一个国家经济信用与市场体制成熟度的标志。破产制度除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企业破产制度以外还应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但我国1986年破产法并未建立专门的个人破产制度,只对企业破产问题做出了规范。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来。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及可能因经营失败、投资失败等破产,这一类人群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极大的比例。另外年轻一族对奢侈品消费热衷,超前消费,信用卡透支,银行改制等多个因素综合参与。贷款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一些非法贷款公司通过一些不正常途径发放高利贷,大学生裸贷,套路贷等各种形式的不良贷款产生,引发了各类社会问题。消费者个人破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