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申报材料说明

消防申报材料说明

篇一:消防申报资料

消防申报资料

一、消防设计审核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

3.消防设计文件(建、结、水、电、通、艺施、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等全套图纸);

4.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图审意见);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委托书等,见格式)

8、申报表(见附)。

二、消防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盖章);

2.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委托书等,见格式)

9、(1)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提供具有资质的工程师专业考试证书(两人)两份;(2)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3)施工单位提供通过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管理系统打印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截图。以上各项资料请盖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

10、申报表(见附)。

三、消防设计备案

(1)建

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

(3)消防设计文件(建、结、水、电、通、艺施、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等全套图纸);

(4)施工许可文件(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

图审意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委托书等,见格式);

(6)申报表(见附)。

四、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委托书);

7(1)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提供具有资质的工程师专业考试证书(两人)两份;(2)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3)施工单位提供通过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管理系统打印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截图。以上各项资料请盖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

8、申报表(见附)。

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b.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c.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申报表(见附)。

篇二:消防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改建(包括用途变更、

室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由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原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相关的原始建筑、消防设备等图纸)和光盘;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当场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当场审核申报表》(由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5、原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

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五)文化娱乐场所需提供《上海市设立文化娱乐场所预先通知书》。

篇三: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填写范本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申报表应由申报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5.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

内画√。

6.“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7.“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的,在此处逐一说明。

9.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