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1996]2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2.27
【实施日期】1996.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6〕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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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有企业纳入定期审计的范围:
(一)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及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产业的;
(二)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
(三)使用专项资金或承担专项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较多的;
(六)本级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实行定期审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审计机关根据上款规定范围确定,并纳入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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