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1996]2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2.27

【实施日期】1996.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6〕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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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有企业纳入定期审计的范围:

(一)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及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产业的;

(二)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

(三)使用专项资金或承担专项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较多的;

(六)本级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实行定期审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审计机关根据上款规定范围确定,并纳入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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