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具体要求

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的具体要求

邀请外国人来华呈批表

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的具体要求

说明:1、本表是申办《签证通知表》的依据,请如实填写,打印上报。

2、邀请单位为企业的,无需市直主管部门审核,请直接到我办申报。

外国人来华邀请办理须知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商务访问签证

签证种类:

1、3个月有效期,一次入境,停留天数按业务需要客观真实填写。

2、6个月或12个月有效期,多次入境,停留天数为30天。

适用对象:

短期签证适用于到我国访问、经商、考察、短期进修、实习,以及参加在中国举行的各类交易会的人员等。

长期多次入境签证适用于在华有投资者;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国外子公司管理、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取得我商务签证人员等。

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呈报表》各项内容;

2、被邀请人有效护照、来华签证及来华记录复印件;

3、被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邀请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需附译文),须以国外公司抬头信笺纸打印、法人代表签字或单位盖章(正本、传真或扫描件);

5、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包含被邀请人信息、来华目的、来华时间安排、费用承担等内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来访详细日程安排,须注明抵离时间;

7、邀请单位担保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在华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能够得到有效保证,邀请单位或个人应敦促、监督被邀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入出境管理规定并按时离境;如被邀请人在华从事违法活动、非法滞留或发生其他意外事件,邀请单位或个

人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费用,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已年检的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外资企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华有投资者,须提供注明被邀请人姓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邀请方与被邀请人的业务往来记录(商业类提供):如进出口单据、完税证明、银行汇款凭证、合同或协议、订单及其他业务往来证明材料;如系首次邀请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可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10、来华参加各类交易会的,国内单位须提供参加交易会的证明材料;

11、送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工作签证(Z字签证)

签证种类:三个月有效期,一次入境,停留天数为000天。

适用对象:到我国任职或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

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呈报表》各项内容;

2、被邀请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来华签证及来华记录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包含来华人员信息、业务往来情况、来华时间、费用承担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5、邀请单位担保函(包括被邀请人在华期间费用承担,邀请单位负责监督被邀请人遵守中国法律并及时离境,需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文教类外国专家需经市教育局审核;

7、邀请单位担保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在华期间产生的所有

费用能够得到有效保证,邀请单位或个人应敦促、监督被邀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入出境管理规定并按时离境;如被邀请人在华从事违法活动、非法滞留或发生其他意外事件,邀请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费用,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已年检的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华有投资者,须提供注明被邀请人姓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陪同亲属须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来华工作者的有效护照和《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常驻机构代表证》及《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10、送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一)邀请单位须如实填写并打印《邀请外国人来华呈报表》,如涂改需在涂改处加盖公章。

(二)我办审发的《邀请确认函》须与邀请单位的邀请函配合使用。

(三)被邀请人须提供超过签证申请时间6个月以上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并能清晰可辨国籍、姓名、出生日期、照片、护照号码及有效期。

(四)如被邀请人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须提供在所在国合法停留、居留、工作、学习等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签证的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均须附中文译文,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加盖国内邀请单位公章。如确有必要,需提供原件。

(六)我办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来代办、代送

申请材料,建议与被邀请人有直接业务往来的我市单位直接到我办申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国内邀请公司自行承担。

(七)我办有权拒绝不符合中国法律和规定的邀请函申请,有权更改或取消已发出的邀请函。

(八)以上条款,市外办有最终解释权。

备注

1、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30号民航大厦6楼618室

2、咨询电话:85806389

3、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00,13:30-16:00

4、业务受理期限:3-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