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肥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肥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肥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肥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肥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

县民政局统筹做好全县临时救助,卫生计生、教育、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并与其它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

第二章  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因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家庭和人员: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得到各种补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五)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三)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参与或从事其他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六)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七)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八)属于人为事故(如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九)因自杀、自伤行为或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十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属于国家专项救助的;

(十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火灾事故。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无人员伤亡、房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至1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2、造成人员轻伤、房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在1000元至2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造成人员重伤、房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在2000元至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4、造成人员重残、房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在3000元至4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造成人员死亡、房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在4000元至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二)其它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因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需提供事故证明,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在1000元至2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在2000元至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造成人员重残、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在3000元至4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4、造成人员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在4000元至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一)、(二)项轻伤、重伤的鉴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对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参照肥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乡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70号文件规定的疾病确定),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各类救助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需提供有效医疗结算单据或票据,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分为四个标准:个人负担医疗费当年累计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5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当年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3000-4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当年累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1000-2000元。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2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五)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申请人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现金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九条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我县户籍、持有我县居住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肥乡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书或事故(灾害)证明;

(三)医疗费票据及有关报销凭证;

(四)子女就学证明及交费单据;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申请人的粮补折或农村信用联社的开户账号复印件;

(七)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凡是符合临时性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紧急状况解除后提供材料。

第十条 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一条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的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县民政局在必要时,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二条 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经信息比对后,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2天。对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予以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救助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县民政局委托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不持有我县居住证的非我县户籍人员,县民政局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民政局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做好签领凭证,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和乡镇民政所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集中受理临时救助申请。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临时救助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严肃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