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江北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法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帮助江北区籍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特制定此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江北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江北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法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帮助江北区籍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特制定此办法。

一、见习对象

具有江北区户籍(指入学前户籍在江北区),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国民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历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见习单位

1.区内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适合普通高校毕业生工作,见习结束后能安置30%以上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

2.区属公共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三、见习期限及待遇

就业见习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给予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重庆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工作程序

(一)见习单位的申报及管理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北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在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进行公布。

2.见习单位接收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后,与其签订《见习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3.见习单位负责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管理。见习结束后,为其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材料。

4.见习单位招聘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申报及管理

1.符合见习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和失业证,到社区居委会填写《江北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经社区登记、公示后,报街镇初审,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

2.符合见习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选择和有关部门推荐,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

3.见习期间,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应按照《见习协议书》有关约定,服从见习单位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申请政府基本生活补助程序

1.基本生活补助先由见习单位垫付。

2.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填写《江北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申请表》,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3.资金渠道。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其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在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