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

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



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格认定,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称市人民银行)行级管理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以下称市银监局)局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应当遵循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凡对我市经济、社会和银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由市政府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设立分行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设立支行的,补助20万元人民币。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时,应当向市金融上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市金融上市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办公用房的,经市金融上市办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减免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用于奖励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发展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金总额原则上每年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每年获得的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奖金数额应为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获奖金的平均数。

第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奖金数额应为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余额与奖励系数的乘积。

金融发展贡献奖金余额为金融发展贡献奖总额扣除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所获奖金后的数额。

奖励系数由本外币贷款(还原核销呆坏账数,下同)增量、增幅,表外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下同)增量、增幅,以及地方财税贡献五个子系数之和组成。五个子系数的计算权重分别为50%20%10%10%10%(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向市金融上市办报送季度报表。报表内容除应包括报送市银监局的报表外,还应包括该机构异地授信和异地分支机构情况报表。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当与报送市银监局报表时间一致。

每月上旬,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分别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上月月度报表汇总后,报市金融上市办。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奖励系数时,应扣除异地授信和异地分支机构相应的指标数额。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市金融上市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计算和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为副职高级管理人员的23倍,具体分配方案由市金融上市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奖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参与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分配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各类奖项。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没收其当年所获奖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51日起施行。《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威政发〔2006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