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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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9.07

【实施日期】2006.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06年9月7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的工作程序,有效地消除地质灾害的威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点实施的工程治理。

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实行属地管理。县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治理;跨行政区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

凡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除应急治理外,要实行项目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组织治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应急治理工程可由组织工程项目实施的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地质灾害等级和应急治理工程由项目审查批准部门组织专家调查研究后确定。

地质灾害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特大型: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者预估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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