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

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4]第1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4.08.18

【实施日期】199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8月18日建总发字〔1994〕第13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影响了贷款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延长了建设工期,干扰了投资和金融工作的正常运转,而且给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加大了贷款风险。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以后面临的新形势,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特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各行必须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的落实问题,强化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评估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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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

严格执行建总发字〔1994〕第54号文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完善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落实内容,对自筹资金的筹集方式、数额、来源、分年度安排情况及其可靠性等进行调查分析,并应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出资证明。

(一)对于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企业资信状况的调查分析,论证企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了解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掌握企业的负债情况和偿债能力;根据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安排,分析企业的资金平衡情况,对企业自有资金的筹集能力作出较为准确的测算。项目评估报告中要附有近三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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