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且需要报外汇管理局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改委核准

(一)核准管理制度

1、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

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4、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二)核准的程序及时间

1、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4、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

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

5、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三)项目申请报告材料

1、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

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二、商务部核准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核准时还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向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需凭此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可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需留意的是,该证书有效期为2年,自领取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上述国内手续的,许可证书失效,再次开展境外投资时需重新办理核准。

(一)核准制度

1、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报商务部核准。

2、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报省级商务部门核准。

3、商务部核准第1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4、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二)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核准程序及时间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三、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