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批所需提交材料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证明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4、境外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留盖章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在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登记材料,由其中一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全部信息。系统登记完成后,境内机构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境内投资者通过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股权的,股权出让方应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股权部分出让)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股权全部出让)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受让方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4.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 6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变更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证明文件);

4.境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如境外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境外企业在境外公募上市后外方股东无法明确的,可不提供);5.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6.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权融资的,另需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商务部批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证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

7.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另需提

供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留盖章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各投资主体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投资者应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6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备案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证明文件);

4、相关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留盖章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各投资主体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的,上述一个或多个境外企业均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用汇金额,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汇款路径,前期费用汇往境外帐户的国别(地区)、境外帐户开户行、开户人名称、账号的说明;等)及《前期费用汇出申请表》;

2、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保证函(保证汇出资金将用于规定的用途,如筹备工作没有成功,则将剩余资金汇回境内);

4.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IC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境内投资者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如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6、申请日或前一日申请企业汇出银行对账单;

7、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

(二)办理在外汇管制国家开立专用账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在外汇管制国家投资开立专用账户的核准审核材料

1、开立专用账户申请表;

2、书面申请(包括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出路径);

3、关于投资所在地外汇管制相关情况的说明;

4、保证函(保证账户内资金仅用于与投资相关的用途);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及复印件;

6、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IC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理境内投资者之间转让境外企业权益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股权出让方应提供

1、书面申请(说明转股的主要情况和转股金额);

2、转股协议;

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登记变更事项后将变更页复印,原件返还);

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补充的说明材料

二、股权受让方应提供

1、书面申请(说明转股的主要情况和转股金额);

2、转股协议;

3、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补充的说明材料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注销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证明文件);

4、境内投资者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境内投资者的,另需提供转股协议;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留盖章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各投资主体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主管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核准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放款人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情况、近三年遵守外汇法规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2.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IC卡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借款人境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及年检证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核准变更与注销申请材料

一、变更

1.书面申请;

2.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IC卡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注销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核准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写明放款人的放款资金总额、每笔放款资金的来源以及相应去向和回收的本金利息等情况);

2.境外放款核准文件;

3.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及资金汇出凭证;

4.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5.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核准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写明放款人的放款资金总额、每笔放款资金的来源以及已经划入专用账户和尚未划入专用账户的资金及此次放款金额等情况);

2.境外放款核准文件;

3.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转股、清算的主要情况,汇回资金金额、汇入银行及账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关于减资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清算报告、或者转股协议;

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减资、清算、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5、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如同一笔交易分多次入账,审核材料3、4只需在首次入账审核时提供。

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留盖章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境内投资者应将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所得外汇收入汇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2.境内投资者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投资者的,相关转股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3.境内投资者因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境内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

4.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现有资产变现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