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

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

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XXXXX

地址:XXXXX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附身份证复印件):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规范运输行为,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经营承包车辆

1、车型:牌照号:自编号:

核定座位:营运证号:购置证号:

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证号:

2、汽车牌证及其它营运手续齐全,符合车辆行驶、运营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合作经营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共年。

第三条合作经营承包方式

1、乙方以自有的资金为乙方出资的金额资金,以甲方名义购车和上户、办理营

运手续,由乙方承包经营从事公路运输。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省、市交管部门核发的客运线路从事公路旅客

运输(甲方可根据经营状况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运线路作必要的调整)。

3、乙方如经营期间违反主管部门要求罚款,甲方对其乙方经营车辆进行处罚多

少金额,甲方对乙方同样和交管部门一样罚款。

4、本合同有效期内。合作经营的车辆为甲方单位的法人财产。乙方在公路客运

生产的全过程中,服从甲方对人事、财务、生产、经营、安全、车管、

机务、治安、消防、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并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5、甲方对乙方实行单车承包经济责任制管理。乙方对经营亏损、经营中的债务

及安全责任等承担完全责任。甲方负责乙方在北京运管部门的一切事宜

(包括罚款)。

(1)定额上交:承包经营期内,无论盈亏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上交承包经营费、企业管理费等费用。

(2)成本自理:承包经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成本及其他费用开支。经营成本包括但不仅限于:参与车站的收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修理及保

养费、燃油费、安检费、年审费、保险费、各种罚款、事故赔偿、雇佣

驾乘人员费等。

(3)亏损自补: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风险(如事故赔偿、经营亏损等)由自己全部承担,应交费用不变。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单车费用

一年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费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

有关费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信誉保证金每车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任何经济和

法律纠纷的前提下,无息退还乙方。

(2)承包经营车辆的各种保险,必须按甲方指定的保险机构保足各种险种,所有保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加强管理和服务。

(3)甲方为办理承包车辆的交通肇事、治安、违章、临时性事务等所需事务支出,或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临时性收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派

员携款同往支付,确需甲方经办人直按办理的,由乙方预支给甲方经办

人,办案(事)完毕,经办人与乙方结算。

(4)因客观原因事前不能通知乙方,甲方代乙方办案(事)垫付的费用,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合作经营车辆作为本单位法人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合同终止,车辆户籍权,经营证照归甲方所有。

(2)享有交通管理部门赋予的线路牌的所有权。

(3)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上交各种费用。

(4)车辆属乙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甲方有权按乙方与银行方的约定、甲方与银行方的约定,协助银行向乙方收款并支付给银行。因连续三个

月未付银行本息贷款的,甲方将协助银行扣押车辆,并将车辆交银行按

事先约定处理。

(5)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和修改:有权监督乙方及其他聘用人员遵章守纪,依法经营:有权对乙方及其聘用人员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规定,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

方信誉的行为提出整改并按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制裁等处理。

因乙方的行为,损害甲方利益或信誉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有权责令乙方辞退其不按规定雇佣的驾乘人员,其雇佣的驾乘人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乙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各种应交费用后,甲方应及时发放营运手续。

(8)甲方应提供车辆经营、调度、安全管理、机务车管、站点协调、应收结算等多方位服务,协助乙方做好车辆年检、证照年审、车辆保险、事故

处理等工作。

(9)组织乙方参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交通安全、优质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政治、安全、业务学习和培训。

(10)除不可抗力和政策原因外,乙方无违约行为,不得终止本合同或转让承包经营车辆。如转包需经甲方同意方可。

(11)车辆车身、内饰等的广告发布权和收益权属于甲方所有。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收益权。

(2)合同终止,无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有权办理车辆过户,甲方应予协助,过户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清各项费用,并承担其他各项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包经营车辆转让、租赁、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因交通肇事、违章扣车(证)、脱班、治安处罚等造成车辆停运、罚款、经济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加收5%的信誉赔偿金。

(6)自觉遵守营运线路和各站点、所在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信誉,做到安全生产、优质服务、乙方经营。

(7)乙方须确保车辆行车安全,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妥善保管营运证件(牌、照),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相关损失费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8)按甲方的规定参加各类政治、安全和业务学习。

(9)不得伙同其他车辆经营者进行聚众闹事、停运、罢运等违反国家管理的行为。

(10)乙方所雇佣的驾驶人员须符合甲方关于驾乘人员条件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不得截留乙方应获得的收益。如无正当理由截留、占用乙方应得的收益,

除全数退还外,另向乙方每月支付截留额5%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拖欠应交甲方费用,如逾期未缴纳,甲方按拖欠额每月加收5%的

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累计达一个月应交费额,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

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其停运期间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各种费用,仍由乙

方全额交纳。乙方不得以停运为由,拒绝履行乙方与贷款银行方、乙方

与甲方的各种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4、不论何种理由和原因,罢运、停运、聚众上访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

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如因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服务质量或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甲方线路

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的后果,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

车辆残值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前终止;

3、因甲方线路牌被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取消等不可抗因素,致使本合同终止(如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改变经营方式,如某线路实行公司化经营或进行公交

改造等。);

4、承包车辆报废(或不符合营运条件)、灭失,本合同终止;

5、本合同条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其他事项的约定

1、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

2、若国家税金、规费增加,其增加部门应由乙方承担并如数缴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补充规定。

4、乙方是甲方的下属单位,受甲方法人代表全权委托代表甲方签订本合同,并

享有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本合同生效前甲乙双方签订的与合作经营承包车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全部

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6、因本合同履行发生,双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向配合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购车资金及按规定交纳的各类费用交付甲方时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经营指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