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

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规范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

1、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并向人社局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2、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

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领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3、有营业执照的工程项目部取得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农民工签

订劳动合同书面明确授权的,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向市住建局、人社局提交原件,营业执照经住

建局,人社局核实无误后,可提交复印件。

4、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工程项目部,不能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

合同,有营业执照的工程项目部取得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面明确授权的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不能再将劳务分包给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必须由劳务公司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面授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委托书,应向住建局、人社局提交原件,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可提供复印件,劳务公司委托的工地现场负责人应向住建局、人社局提交劳务公司的书面明确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形式。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是无明确合同终止时间和劳动合同。有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可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

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

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

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测等基本

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的计算方式,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工资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明确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