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制药企业33个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2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4

4.事故管理制度17

5.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8

6.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20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6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0

9.应急救援管理制度42

10.安全检查管理制度43

11.安全自评管理制度44

12.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46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7

1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8

15.防火防爆禁烟管理制度49

16.消防管理制度51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57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59

19.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0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62

21.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64

22.风险评价管理制度65

23.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68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安全管理制度70

25.承包商管理制度71

26.供应商管理制度73

27.管理部门及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74

28.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费管理制度75

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76

30.变更管理制度77

31.隐患治理制度78

32.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和标准管理制度80

33.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80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和各单位在生产中的安全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全体员工和各单位。

第二条【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三条【总则】

3.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建立以董事长全面负责,主管安全工作总监具体负责,职能部室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实行公司、职能管理部室和基层单位、班组和员工四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2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3.3 所有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4 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5 公司安委会及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督促有关部室、单位和员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4.1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安全职责

4.1.1负责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1.2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4.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4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5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4.1.6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

4.1.7组织审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8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安全会议精神。

4.1.9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4.2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4.2.1监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2.2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做好牢固安全第一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在企业内部认真贯彻执行。

4.2.3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2.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消除重大隐患。

4.2.5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2.6组织党委、工会和共青团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2.7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安全会议精神。

4.2.8负责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4.2.9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抢救。

4.3望远生产区总监安全职责

4.3.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望远生产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董事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直接领导安全部室工作。

4.3.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好“五同时”。

4.3.4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节日安全检查,及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

4.3.5检查督促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4.3.6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各部室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4.3.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主持调查、分析、处理重大伤亡和未遂事故。

4.3.8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安全会议精神。

4.3.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4.3.10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4.4永宁生产区总监安全职责

4.4.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永宁生产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董事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直接领导安全部室工作。

4.4.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4.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好“五同时”。

4.4.4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节日安全检查,及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

4.4.5检查督促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4.4.6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各部室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4.4.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主持调查、分析、处理重大伤亡和未遂事故。

4.4.8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安全会议精神。

4.4.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4.4.10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4.5 分管物流采购总监安全职责

4.5.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5.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5.3督促检查对安措计划及安全检查整改所需经费和材料供应的落实,并坚持到位不挪作它用。

4.5.4督促有关部室做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和发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4.5.5教育检查有关货物运输部门,运输车辆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安全保障系统完好可靠;禁止违规装卸,物品要合理堆放。

4.5.6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室的安全教育工作。

4.5.7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有关会议精神。

4.6 分管技改与设备总监安全职责

4.6.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6.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6.3对基本建设项目工作方面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6.4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同时,督促做到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邀请有关部室参加验收,严格把关。

4.6.5督促有关人员、施工人员按章操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4.6.6督促检查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可靠程度;检查施工质量,防止偷工减料、以次代优,埋下事故隐患。

4.6.7负责已投运工业厂房、建筑的安全性能,确保安全生产。

4.6.8负责全公司设备,建(构)筑物具有完(良)好的技术状况,安全装置、设施齐全可靠。

4.6.9组织制定各项技术规章制度、标准、技术条件时要考虑到安全和工业卫生事宜,遵守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4.6.10在审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对忽视或削减职业安全卫生工程项目造成的后果负责。

4.6.10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负技术方面的责任,审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6.11负责对预防重大事故技术方案和设计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4.6.12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有关会议精神。

4.7 分管行政总监安全职责

4.7.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7.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7.3组织检查职工食堂、活动中心的安全和文明卫生,做到环境整洁、食物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4.7.4督促检查办公区域暖、电、水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4.7.5加强厂容厂貌的管理;办公区内道路平整无缺陷以及办公车辆的安全运行。

4.7.6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有关会议精神。

4.8分管产品质量总监安全职责

4.8.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8.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8.3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4.8.4组织召开质保部安全技术例会,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4.8.5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对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技术方案。

4.8.6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制定抢救措施。

4.9分管财务总监安全职责

4.9.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9.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9.3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时,要考虑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规定。

4.9.4督促检查有关部部室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

4.9.5督促检查有关部室及时提供安措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劳保用品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防寒取暖费。

4.9.6在组织审查生产计划、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论证时,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并列入考核指标。

4.9.7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有关会议精神。

4.10分管人力资源总监安全职责

4.10.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10.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0.3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员工劳动保护,提高员工薪资待遇。

4.10.4 及时发放从业人员各种劳动保护费用。

4.10.5负责依法为职工办理保险。

4.10.6对职工生活福利、医疗卫生工作方面的安全及业务保安作负责。

4.10.7督促与组织有关部室对职工宿舍、活动中心等建筑物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做好维修工作。

4.10.8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对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技术方案。

4.10.9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制定抢救措施。

4.11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4.11.1在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对业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11.2监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11.3负责做好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助行政搞好安全教育,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4.11.4负责本企业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建设,组织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正常性、经常性的活动,做好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参加本企业安全卫生大检查,督促有关部室切实改善各种安全设施。

4.11.5按照有关法规(条例),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岗位。

4.11.6监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津贴的按时合理发放,同时协助女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

4.11.7直接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向有关处部室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措施的落实,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4.11.8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安全会议精神。

4.11.9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和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

4.11.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第五条【有关职能部室和单位安全职责】

5.1 安全生产部安全职责

5.1.1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传达、贯彻并监督所属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1.2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所属单位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1.3负责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目标向所属单位分解,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并严格考核。

5.1.4负责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处理存在问题,监督所属单位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

5.1.5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总结、考核;组织本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督促检查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5.1.6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开展全员安全教育等。

5.1.7组织编制年度安全计划并对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查、施工监督及竣工验收与试运转工作,贯彻“三同时”原则。

5.1.8组织定期性、专业性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5.1.9监督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工作,发挥信息调度系统的协调平衡作用。

5.1.10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室对企业的尘、毒及其它有害作业点进行测试,组织开展治理工作

5.1.11按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1.12负责组织生产技术专业例会,研究解决相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5.1.13开展科研攻关、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项目和合理的建议时,凡危机人身安全的,都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征求生产安全部室的意见,未经论证、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5.1.14会同有关部室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制定要害部位的出入管理制度和消防制度,并督促执行。

5.1.15对企业内部要害部位和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和消防工作负责,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5.1.16负责组织防火、防爆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5.1.17负责对基层单位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并培训使用。

5.1.18建立企业专业(或义务)消防队,经常组织业务学习和技术训练。

5.1.19负责对火警事故、破坏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上报,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5.2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5.2.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5.2.2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3组织新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对变换工种以及复工的职工应及时通知有关部室进行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复工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分配到岗位工作。

5.2.4按有关规定,招收新职工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得招用童工及身体不能适应生产岗位的人员上岗。

5.2.5对经体检不宜从事特殊作业或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根据医疗部室的意见及时调离,妥善安排;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离或妥善安置。

5.2.6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劳动定员标准和岗位设置方案。

5.2.7完善工伤保险经办机制,组织或参与职工的工伤及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5.2.8雇用临时工、外包工时,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付诸实施的具体措施。

5.2.9对管理干部、工人晋级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考核条件,凡因违反规定而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及设备、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在该次考核期间晋级。

5.2.10安排定期为其职工进行体检。

5.2.11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并检查指导职工正确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2.10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5.3技改设备部安全职责

5.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3.2对分管的技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中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施工过程中要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3.3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5.3.4在组织施工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对因无安全协议组织施工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5.3.5把握施工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劣代优材料施工,对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不安全事故负责。

5.3.6组织进行与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等特种设备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由持有专门许可证的单位施工,竣工验收时,也必须通知生产安全部室及国家指定的机构参加验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3.7对因设备失修、设备缺陷、备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全而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负责。

5.3.8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机动车辆和工业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组织解决,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5.3.9新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前要制定出相应的技术安全规程,并分别交送有关部室审核。

5.3.10组织大中小修要实行安全确认制,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程进行,不得冒险作业。

5.3.11在进行有关电、汽、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会同生产安全部室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执行实施。

5.3.12新购设备必须严把质量关,锅炉、压力容器等要按国家规定采购、安装和投运,防止事故发生。

5.3.13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三好四会”教育和对“四大隐患”的检查,负责督促对全公司设备、设施的安全测试,确保安全运行。

5.3.14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对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

5.4 行政部安全职责

5.4.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做好党政联席会、董事长安全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协助安全生产部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监督落实。

5.4.2及时传达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精神,并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5.4.3做好机要、印章、公章、重要文件、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好。

5.4.4负责宣传、教育公司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搞好对司机和电话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安全行车、安全维修。

5.4.5加强车辆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保证不出带病车,保证车辆外观整洁、无缺损,灯光、转向、制动灵活可靠,严禁违章行驶,按规定参加车辆的年检工作。

5.4.6负责调查、处理、上报办公车辆交通事故,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参加,不得隐瞒和谎报。

5.4.7做好公司员工食堂的安全管理及卫生检验工作,保证饮食安全与卫生。

5.5 财务部安全职责

5.5.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5.2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配合有关部室审定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投入与支出。

5.5.3协调筹措重大安全事项和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所需资金,由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及时拨付,对因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5.5.4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

5.5.5做好安全奖的发放工作。

5.5.6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5.5.7做好本部室货币资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管理工作。

5.5.8做好网上银行安全使用和防范管理工作。

5.5.9配合有关部室做好安全管理的其他工作。

5.6质保研发部安全职责

5.6.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6.2制定进厂原料和出厂成品检验程序,对原料和成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5.6.3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安全。

5.6.4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操作技能。

5.6.5对本单位在操作、维护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负责。

5.7采购物流部安全职责

5.7.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7.2对购进的原料质量负责,做好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的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和发放等安全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5.7.3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7.4要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

5.7.5对本单位的运输车辆、装卸设备要按规操作,防止违规装卸。

5.7.6负责落实职责管辖范围内各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在各类合同协议中明确安全条款内容。

5.7.7管好本单位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设备完好,转向、灯光、制动安全可靠。

5.8营销部安全职责

5.8.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8.2 负责部门内部的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5.8.3 负责产品销售资金安全。

5.9 工会办公室安全职责

5.9.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行政部室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5.9.2审查公司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中的安全保证措施的合理性。

5.9.3参与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特别关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发放管理制度的制订。

5.9.4协助行政部室搞好班组安全建设,会同有关部室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9.5组织并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劳动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劳动竞赛中去。

5.9.6参加公司安全与职业卫生检查工作;参与工伤鉴定;协助企业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9.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情况,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督促企业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疗养工作;督促并协助组织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5.9.8保护职工对安全提建议、意见的民主权利和职工在工伤责任事故处理中受处分后的申诉权利。

5.9.9切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保护自身安全健康的权利,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9.10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条【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职责】

6.1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6.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负第一责任。

6.1.2负责本单位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6.1.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批评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批评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并做好记录。

6.1.4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对未经“三级”教育的新职工,不分配到岗位;特殊作业的职工无证不允许独立操作;对换岗的职工和复工的职工,指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后才允许上岗。

6.1.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协调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支持本单位安全员工作。

6.1.6保持设备完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防尘防毒设施正常运行,道路畅通,物品堆放合理,地面整洁。

6.1.7督促工人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出现。

6.1.8搞好均衡生产,注意劳逸结合,不得随意命令职工加班加点。

6.1.9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6.1.10发生伤亡事故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不隐瞒、不谎报,认真组织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6.2 分管安全副主任安全职责

6.2.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6.2.2组织职工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6.2.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6.2.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室,防止事态扩大。

6.2.5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

6.2.6负责组织安全检查。

6.2.7负责落实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的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

6.2.8负责员工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新入厂员工安全教育工作。

6.2.9 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3 分管设备副主任安全职责

6.3.1贯彻执行国家、公司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及制度;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章和安全管理制度。

6.3.2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6.3.3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检修计划,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6.3.4组织本单位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按计划实施。

6.3.5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

6.3.6负责落实本单位安技装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6.3.7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4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6.4.1负责本单位生产工艺中的安全技术工作,确保工艺技术安全可靠。

6.4.2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检查监督。

6.4.3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6.4.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6.4.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4.6负责本单位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4.7本单位发生生产或与生产有关的事故及时上报,并参加调查、分析。

6.5 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6.5.1负责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6.5.2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操作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5.3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6.5.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6.5.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5.6发生设备与设备有关事故及时报告,参加设备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6.5.7负责本单位装置停工检修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6 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6.6.1在车间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室的业务指导。

6.6.2负责组织对新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和复工人员进行分厂(分公司)级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查、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6.6.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卫生、安全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6.6.4负责组织车间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6.6.5协助领导修订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6.6.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提出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6.6.7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

6.6.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保健用品的正确使用。

6.7 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6.7.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本工段、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6.7.2加强安全管理,做到“五同时”。

6.7.3教育职工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首先保证安全并立即向上级领导反映,不违章指挥。

6.7.4经常检查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安全装置的使用情况,对本辖区内使用的剧毒化学危险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和正确使用。

6.7.5对入厂新工进行安全教育,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操作。

6.7.6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保护现场,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6.7.7有权拒绝上级领导的违章指挥,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6.8 一般工人安全职责

6.8.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8.2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8.3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8.4工作前检查设备、工具、作业环境,使其保持完好整洁状况,穿戴好防护用品,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品。

6.8.5及时清理废料,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做到材料、物品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6.8.6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保护现场,积极参加事故分析会。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包括企业内部消防、交通、防投中毒等涉及公共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统筹、协调和决策,其主要职责范围是:

7.1 对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安全规程、规定、标准负有领导责任。

7.2 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与规划,及其相应的奖惩政策、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督促检查、考核落实。

7.3 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和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7.4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确保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7.5 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各车间(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7.6 负责督促、协调、各车间(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应持证人员持证上岗。

7.7 负责督促、检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仪器、仪表、劳动

防护用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认真履行“三同时”规定。

7.8 负责落实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检查公司职业危害治理情况。

7.9 负责督促、指导各车间(部室)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进安全管理创新,及时制订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自律机制。

7.10 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安全大检查和阶段性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威胁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第八条【附则】

8.1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8.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成员。

第三条【职责】

生产管理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奖罚考核,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

4.1 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4.1.1各部门应确保本部门劳动者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企业、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根据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4.1.2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任何部门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起群伤、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基数,下同)以上的无伤亡安全事故、以及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安全事故,取消该部门该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执行。

4.1.3考核内容

4.1.3.1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1.3.2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4.1.3.3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

4.1.3.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部门安全月检、周检,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4.1.3.5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4.1.3.6安全生产效果好,各类安全事故在控制的范围内,无重复性、多发性违章和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4.2部门考核办法

4.2.1奖励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围内的部门。

4.2.1.1由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特别突出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4.2.1.2按6.6要求兑现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金。

4.2.2处罚

4.2.2.1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要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可对责任部门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

4.2.3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奖励或处罚考核。

4.3个人考核办法

4.3.1奖励

4.3.1.1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奖励200-1000元。

4.3.1.2 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3.2 处罚

4.3.2.1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下要求执行考核。

4.3.2.1.1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要求,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200~1000元处罚。

4.3.2.1.2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内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0~2000元处罚。

4.3.2.1.3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800~2500元处罚。

4.3.2.1.4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0~5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3.2.1.5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2000~10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3.2.2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100~1000元的扣款,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3.2.2.1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4.3.2.2.2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4.3.2.2.3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4.3.2.2.4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4.3.2.2.5安全培训不到位。

4.3.2.2.6违章指挥。

4.3.2.2.7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条款。

4.3.2.3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3.2.3.1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4.3.2.3.2 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4.3.2.3.3 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4.3.2.3.4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4.3.2.3.5不认真执行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4.3.2.3.6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

4.3.2.3.7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4.3.3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4.4安全事故的处罚

安全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理:

4.4.1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基数)按损失10%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超过1万元按损失5%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4.4.2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致他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按损失10%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按损失15%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最高4万元封顶。

4.4.3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受伤或死亡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

4.4.3.1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

4.4.3.2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报公司批准给予辞退、开除处分。

4.4.4故意装病或隐患事实真相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取所得收入的1~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辞退。

4.4.6进入其他部门进行实验生产等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或违章操作,按要求办理了“作业许可申请”则由活动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由接受进入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4.4.7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4.5考核程序

4.5.1一般安全考核由安全生产部自主执行奖罚考核。

4.5.2重大安全违纪考核需报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4.5.3死亡以上安全事故及辞退开除的考核经安委会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4.5.4部门参照公司要求实施本部门内部考核,也可对其他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安全生产部或公司相应职能部门执行。

4.6 部门考核依据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结合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可给予±5分的奖罚。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公司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加强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要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中心环节,各级领导务必对所属员工经常及时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以保证生产安全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公司员工以及实习、教育、借用、参观等临时工作人员均应经常接受各种安全教育,并做好考核登记工作。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四条【三级教育】

新入厂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教育实习人员)入厂后必须经过三级(公司级、车间级、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一)一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

新入厂员工到安全生产部进行第一级,即公司级教育。教育内容是:宣传国家在安全生产上的方针、政策和批示、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介绍本公司的生产性质、危险特点和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讲解本公司的安全禁令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急救知识等。教育后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应参照考核成绩进行工作分配。

(二)二级安全教育,即车间级

新入厂人员经一级,即厂级教育后,持证明到车间,由车间主任进行第二级即车间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是:本车间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措施、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教育后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至班组。

(三)三级教育,即班组级

经车间教育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工段或班组,由工段长或班组长进行第三级即岗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是:本岗位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教育后进行简单口试或笔试。再指定专人对其传带,传带期间师傅应对其进行思想、技术和安全生产教育,两周后经过班组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司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自觉遵章守纪,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公司安全教育】

公司根据安全动态,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批示,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二)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技术、防火防爆、防毒的技术知识教育。

(三)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五)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安全技术表演。

(六)参观公司里组织的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七)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讨论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缺陷,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

(八)检查和整顿不安全隐患等。

(九)开展事故预防和事故紧急处理训练。

第六条【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各工种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安全生产部的领导和布置下,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知识,搞好自我安全教育。各车间管理人员还应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班组长安全教育】

班组长平时要做好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真正体现安全生产、教育为先。

第八条【特殊岗位安全教育】

(一)凡从事锅炉、受压容器、电气、仪表、焊接、高空作业、甲醇装缷、车辆驾驶、分析监测、化学危险品保管、贮存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由各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操作。

(二)对特殊工种,主管部门应根据教育计划每年组织一次教育,主要以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和事故案例进行教育,不断提高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三)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考核。考核成绩填入档案。

第九条【投产前安全教育】

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投产部门必须根据新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对岗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一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安全事故的传达和教育】

(一)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作业者,要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安全生产部专门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对来公司进行一般性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部门组织其学习进厂安全告知等内容。对外单位人员到车间检修或承包单位来车间施工,由所在车间负责进行教育,内容为:车间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规则等。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的周期】

(一)工人日常安全教育每月最少一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安全教育每年要进行至少四次考核,其成绩作为个人的工作考核情况记载下来。

(二)特殊教育,即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车辆、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工的人员教育,每年要进行一次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并进行考核,记录成绩。

(三)入厂安全教育,公司级不得少于48小时,车间级不得少于40小时,班组级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三条【临时安全教育】

(一)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脱离生产岗位一年以上的员工在复工前,各车间参照岗位调动教育程序,对其进行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二)对因工负伤的人员,在伤愈后必须先到安全生产部门介绍情况,总结教训和接受教育后才可上班工作。

(三)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岗时,按二级安全教育进行。

(四)车间内部的员工在本车间内调岗时,按三级安全教育。

(五)对发生事故后的事故现场和事故分析会,由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教育。内容为此项事故的经过、原因,应采取的措施和应吸取的教训。

(六)对从事临时性工作,由施工负责人进行教育。内容为此项工作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规则等。

(七)对事故防范的经验和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由有关部门组织教育,内容为:怎样发现的、如何避免的、怎样操作的、有什么经验等。

第十四条【安全考试】

(一)安全考试是促进员工提高安全思想,学习安全知识的一种方法。员工的安全考试要记录台帐,并于公布。

(二)全公司员工必须定期参加安全考试,安全考试和操作技术考试要结合起来。

(三)安全考试一般逐级进行。即由安委会考车间主任,车间主任考考工段长和班组长,工段长和班组长考工人。

(四)工人的安全考试要严格认真,如考试不及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要离职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如仍不及格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或岗位。

(五)安全考试成绩作为员工、干部晋级的标准之一。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定义

第三条【事故的分类】

根据公司实际安全生产情况,安全事故分生产事故、设备(设施)事故、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保卫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四条【事故的定义】

(一)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紧急或异常情况,给公司生产造成波动或损失的。

(二)设备(设施)事故:在公司范围内发生设备设施损坏而影响安全的事故。

(三)人身伤亡事故: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亡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凡公司内部车辆及外来车辆在公司范围内发生交通意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五)治安保卫事故:凡在公司范围内发生公私财物失盗事故。

(六)其它事故:上述情况以外发生的事故。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工作程序】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事故现场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伤亡损失情况及初步分析的原因。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

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善后处理】

工伤事故的处理、治疗及休养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公司相关人事制度执行。

交通事故的处理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及调查结果为准,责任大小的划分以鉴定书为准。

公司内部事故考核处理按《安全责任考核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防范,杜绝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强化危险意识及危险源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企业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为了保证我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及其所在部位(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场所)处于正常稳定的生产状态,特制定各项措施如下:

(一)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必须设定较为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对所生产的化学危险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说明其危险性和防护方法等。

(二)按设计要求选择消防器材及材料的使用,在运行中应保持稳定,维修有计划,做到不堵塞、不泄漏,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三)以上部位不准使用明火及焊割作业,将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点检修。当必须在原地检修时,必须在公司动火区域严格按照动火管理制度进行,必要时由消防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四)在积存有可燃气体或蒸汽的管沟、下水道、深沟、孔角等处动火时,必须经过检测处理符合标准后,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时,方可按规定动火。

(五)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用明火烘烤结冰的设备、管道,宜采用蒸汽、热水等化冰解堵。

(六)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还应做好电气设备、仪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监控设施可靠。

(七)易燃、易爆场所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严禁穿钉子鞋、化纤衣物进入,操作、检修中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防铁器撞击地面。

(八)可燃物的存放必须与高温器具或设备的表面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九)对于有静电产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岗位)定期检查、检测静电接地装置。

(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岗位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十一)如室内发生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除专业人员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外,其他人员应在现场领导指挥下,有秩序的从安全门、楼梯口、通道处向室外进行疏散,并远离建筑物。

(十二)如室外发生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除专业人员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外,其他人员应在现场领导指挥下,看清风向标方向,上风侧疏散,并远离建筑物。

(十三)开展经常性安全知识教育及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十四)定期对上述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与技术指导,不使用外委的临时工。对上述岗位人员进行调整时,应选调综合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遵守上述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十五)加强巡检,岗位操作工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的填写岗位日志及操作记录;

(十六)车间1个月对上述重点危险源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十七)专业部室(安全生产部)每1年对上述重大危险源槽、管、壁厚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同时认真审查上述10处重大危险源,预检修计划,重点部位的另部件的备品保证充足;

(十八)公司主要负责安全领导,定于一个季度,对上述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详细的记录;

(十九)车间月检查、领导季检查、专业部室(设备部)年检查后,立即到安全生产部详细的将检查情况登记在台帐上。

第五条【考核】

由于管理不到位,违章操作造成的各类事故,按公司效绩考核及安全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第三条【管理】

3.1安全生产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第四条【内容】

4.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在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库房、公共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各种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

4.1.4临时用电作业。

4.1.5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6起重作业,起吊20吨以上重物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等情况下的起吊作业。

4.1.7公司内所有岗位的临时用电作业。

4.1.8 设备检维修作业。

4.1.9 高温作业。

4.1.10抽堵盲板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 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起吊20吨以上作业由安全生产部审批,破土断路作业由技改设备部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309车间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安全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交安全总监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施工单位保存、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第五条【动火许可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1999的规定。

5.2.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2.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2.1.4凡在处于GB 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2.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2.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2.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2.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2.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2.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2.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1.1生产不稳定。

5.2.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安全总监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不为0 Pa的正压。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3.4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3.5.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3.5.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4.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二联。

5.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4.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5.4.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4.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4.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7《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5.4.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5.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生产部派员(安全总监授权的)分析合格后,终审批准。

5.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6职责要求

5.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6.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6.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6.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6.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6.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

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规定】

6.1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6.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1.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6.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6.1.4.1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6.1.4.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方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防坠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1.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6.1.4.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6.1.4.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1.4.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1.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6.1.4.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1.4.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6.1.4.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6.1.4.11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

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6.1.4.12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6.1.4.13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1.4.14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6.1.4.15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6.2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6.2.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6.2.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6.2.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2.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6.2.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6.3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6.3.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6.3.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6.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3.4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3.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3.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6.4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6.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6.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审批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持有。

6.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

6.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4.5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

诺等形式书面明示。

6.5术语和定义

6.5.1“受限空间”是指在启元药业所属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6.5.2“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6.5.3“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

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规定】

7.1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7.1.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7.1.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7.1.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7.1.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化工制药企业33个安全管理制度

7.2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7.2.1高处作业的分级

7.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7.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7.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7.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7.2.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7.2.2.1 特殊高处作业

7.2.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7.2.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7.2.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7.2.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7.2.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2.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2.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7.2.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7.2.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7.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7.3.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7.3.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7.3.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3.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7.3.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7.3.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7.1.3.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3.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7.3.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7.3.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7.3.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7.3.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7.3.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3.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3.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7.3.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7.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4.1一级高处作业及7.2.2.2.1和7.2.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7.2.2.2.3和7.2.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7.2.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安全总监审批。

7.4.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

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审批部门留存。

7.4.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断路作业许可规定】

8.1 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8.2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8.2.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8.2.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并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8.2.3 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生产、物流、车间等有关部门。

8.2.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8.2.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8.2.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8.2.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安全管理部门,然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8.2.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2.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2.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8.3《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8.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8.3.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8.3.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项目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8.3.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8.3.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一份。

第九条【吊装作业许可规定】

9.1 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9.2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9.2.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9.2.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9.3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9.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9.3.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安全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9.3.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9.3.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9.3.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9.3.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9.3.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9.3.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3.8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9.3.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9.3.10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9.3.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9.3.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9.3.13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9.3.14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9.3.15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9.3.1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4.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9.4.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项目主管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9.3.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9.4.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人、作业人、现场管理人各持一份。

第十条【动土作业许可规定】

10.1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10.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0.2.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10.2.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10.2.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10.2.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2.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0.2.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2.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10.2.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10.2.9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10.2.10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10.2.11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10.2.12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10.2.13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2.14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2.15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0.2.16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0.2.17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10.3《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3.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0.3.2动土申请单位在项目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10.3.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10.3.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10.3.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10.3.6《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人、申请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一条【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规定】

11.1定义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泵、釜、槽、罐、机械、电器、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11.2检修前的准备

11.2.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1.2.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11.2.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11.2.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11.2.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1.2.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11.3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1.3.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1.3.2安全教育内容

11.3.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11.3.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11.3.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11.3.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11.4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1.4.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1.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

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11.4.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11.4.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1.4.5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11.4.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11.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11.4.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11.4.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1.4.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1.4.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11.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1.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1.5.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11.5.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11.5.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11.5.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1.5.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1.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1.6.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11.6.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11.6.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11.6.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11.6.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11.6.6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11.6.7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11.7《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1.7.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11.7.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维修要求,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11.7.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11.7.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11.7.5一般设备检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特种设备和公司设备检修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11.7.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批准人、设备单位、检修单位各一份。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规定】

12.1定义

临时用电: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12.2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2.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2.2.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到企业内电力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2.2.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企业内电力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企业内电力管理部门审批。

12.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12.4临时用电管理

12.4.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12.4.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12.4.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12.5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12.6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12.7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12.8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12.9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2.9.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2.9.2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12.9.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12.9.4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12.9.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12.9.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2.9.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2.10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12.11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12.12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2.13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12.14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12.15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规定】

14.1定义

料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14.2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4.2.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14.2.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14.2.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14.2.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14.3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4.3.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14.3.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4.3.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4.3.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14.3.5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14.3.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14.3.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14.3.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部门管理人员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14.3.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4.3.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4.3.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4.3.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4.3.13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4.3.14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1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4.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管理。

14.4.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14.4.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审批。

14.4.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审批人各一份。

14.4.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单位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单位。

第十五条【高温作业管理规定】

15.1 一般规定

15.1.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热源,当室外实际温度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15.1.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15.1.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15.1.4直属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1.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修1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5.2 技术措施

15.2.1高温作业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15.2.2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15.2.3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5.2.4高温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5.2.5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5.2.6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15.3 保健措施

15.3.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5.3.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5.3.3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15.3.4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15.4 组织措施

15.4.1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15.4.2 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勤倒班等办法,尽量缩短1次连续作业时间。

15.4.3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范围】

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规定的各种物品,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装卸和处置。

第二条【职责】

2.1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2.2 保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化学知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且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2.3 保管人员要熟悉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中毒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

2.4 凡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条【使用】

3.1 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3.1.1 氧化剂: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受潮湿、强热或与易燃物、可燃物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的爆炸,如硝酸等。

3.1.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氧气、氢气、液氨、氮气、乙炔等。

3.1.3 易燃液体:易于燃烧和挥发,闪点在45℃以下,或稍高于45℃的液体物质,如汽油、甲苯、甲醇、丁醇、丙酮等。

3.1.4 易燃固体:引火点较低,受热、冲击、摩擦或者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及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如硫磺等。

3.1.5 腐蚀物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对人身和其他物品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氢氧化钠、硫酸、盐酸等。

3.2 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厂房、仓库的建筑条件和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厂房和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规范,安全出口、通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库房不得设在入口集中的地区。

3.3 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管道,都应该有消除静电的装置和设施。

3.4 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有安全装置。如有易燃液体、气体的设备和容器应该密闭;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和容器,应该有防爆、降压、泄压装置;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该有阻止回火的装置(如水封)等。

3.5 盛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包装容器的材料应该适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能,外部应该印贴明显的警示标志、物品名称、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用过的包装容器材料,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危险后方可再用。

3.6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3.7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第四条【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4.1 所有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发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熟悉物品的性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2 发生危险化学品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应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4.3 易燃、易爆物区域内绝对不准吸烟。在禁火区内,严禁携带一切可以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4 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输送管道系统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区域,严禁一切非操作人员进入;机动车辆不戴防火罩或未经有关单位批准不得进入;未经允许不得接用临时电线。

4.6 危险化学品管道和设备检修动火时,必须签写动火证,经各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4.6.1 危险化学品管道和设备检修动火时,必须与主体设备断开,并用蒸汽清扫干净方可动火。

4.6.2 危险化学品管道和设备动火前,必须准备好足够的灭火材料,并有专人配合方可动火。

4.7 一切设备、仪表在安装、检修时必须事先消除火灾或爆炸因素。

4.8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9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10 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11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12 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13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14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第五条【储存和养护】

5.1 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5.2 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分堆垛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距离、通道及通风口,根据物品的性质,采用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温度≤30℃。

5.3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该隔离贮存。

5.4 遇水容易发生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隔热措施。

5.5 容器包装要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6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5.7 不准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5.8 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并要有明显标志,灭火器材完好,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5.9 库房内应设有温湿度表,每天记录一次,。

5.10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栏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5.11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12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条【出入库管理】

6.1 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6.2 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质量保证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6.3 安全管理员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6.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6.5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6 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6.7 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搬运人员。

6.8 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第七条【装卸运输】

7.1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包装物、盛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应重装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7.2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内;化学易燃物品不应该和其它可燃物质或钢铁器材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要有防水措施。

7.3 搬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轻搬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7.4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7.5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引发危险的残留物。

7.6 禁止用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7.7 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7.8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7.9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八条【报废处理】

8.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库房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8.2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8.3 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8.4 化学危险物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8.5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8.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9.1 购买、运输、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9.2 安全生产部须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考查和登记,经常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9.3 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采购员向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仅限本单位购买使用,不得将购买凭证或准购证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9.4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办购用证明。

9.5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和承运人必须具备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资质,遵守有关运输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库管员双人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库管员分别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9.6 采供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乙醚和浓硫酸等要专库、专锁、专人保管,出入库台帐登记要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采供部应每月月底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每季度向安全生产部报一次购买、库存统计表。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由安全生产部、采供部共同复核。如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9.7 使用部门须开具领料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库管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9.8 各储存、使用部门必须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检查。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9.9 安全生产部对进厂区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登记、备案。对出厂区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报安全生产部核实、批准后方可放行。

9.10我国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第一类: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1.苯乙酸 2.醋酸酐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化工制药企业33个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刷毒化学品管理】

10.1 本公司剧毒品为质保部专用,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供应部负责办理采购手续和采购进货,质量保证部负责保管、使用。

10.2 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剧毒品安全管理知识,掌握所管理剧毒品的化学属性。

10.3 收存和发放剧毒品,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10.4 剧毒品必须用保险柜存放,双人保管,收存和使用发放时必须双人在场。

10.5 剧毒物品存放、保管及使用,必须严格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10.6 化验人员要领用剧毒品时,必须得到部门管理人员的许可,方可领取。且要根据

实际需用多少领多少,不得过多领取,

10.7 本公司剧毒品任何人无权批准向公司以外的单位外借或外调。

10.8 剧毒品销毁由安全生产部报告公安部门后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

11.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11.2 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11.3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贮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生产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11.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目标:有效使用防尘防毒技术,提高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尘毒物质监测合格率,提高健康监护水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杜绝重大多人中毒和死亡事故。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设立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人资部,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总监

副组长:工会主席、人力资源总监、人资部部长(副部长)、安全生产部部长

成员:人资部主管干事(兼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会干事、安全生产部安全干事。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分管总监要掌握全厂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制定和修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五条人资部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制定并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第六条安全生产部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

第七条人资部负责联系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安全生产部。

第八条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负责女工四期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人资部处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本厂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企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十二条本企业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1、尘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

2、职业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甲苯中毒、甲醇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第十三条应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五条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七条对车间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职工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条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1、对接触氨、甲苯、甲醇、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体检;

2、对接触煤尘、电焊烟尘、配料粉尘人员每2年进行体检。

第二十一条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人资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生产部。

9.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目的:是通过预先计划和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保护现场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第二条范围:凡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都应编制预案。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审批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负责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内容:

1.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部位;

2.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指挥中心,以及相应职责;

3.编制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

4.应急救援的资源管理;

5.应急救援的程序;

6.事故的处置。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报安全总监审核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五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专业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如:309车间负责编制《能源供应中断应急预案》、设备部负责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人资部负责编制《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等)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总监批准执行。

第六条车间被确定有重大危险源部位(危险目标),应制定出本单位在一旦发生事故的二级级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主要内容: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编制应急救援程序;

3.应急救援的资源管理;

4.按各生产单元编制可能出现的异常状况,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车间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应由车间责任人负责审核后,交公司安全部门审定,最后报主管总监批准执行。

第八条设备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内设备、设施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的相关情况,以及应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方案。

第九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资料以及相关安全处置措施。

第十条采供部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的器材、装备、物资及运输车辆。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教育和演练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程序。

第十二条车间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厂级和车间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使职工熟悉预案和自救措施,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十三条工厂应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有关预防化学事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周边群众都能较熟练掌握化学事故的防护及自救方法。

第十四条工厂应与周边地区村镇、企业建立日常的通讯联络点,使周边地区的村民或企业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向厂负责人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工厂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整体演练,或进行针对性的局部演练。通过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准备状态、事故应急能力,检验应急人员对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工厂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讨论,并结合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随时修订。

第十七条车间应针对具体情况(如生产变化、技术改进等)对二级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进行修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生产部。

10.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

为了体现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重大灾害性和恶性事故的发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人】

安全总监、工会主席安全生产部长、安全生产部各主管、各值长、采供部长、人资部

长、技改部长、各车间主任。

第二章安全检查管理

第三条【安全检查】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标准化有效实施。

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各种安全检查表应作为企业有效文件,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

1、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2、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5)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第三章附则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安全自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工作,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是指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第二章自评组织

第六条企业成立两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即公司级和车间级。

第七条各车间的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

组长:车间主任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主任

成员:安全员、工艺员、工段(班组)长

其职责为:

1、负责编制、实施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向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汇报;

3、负责自评结果(包括本单位自评和公司级自评中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和差距的整改要求)的落实及完成情况跟踪验证。

第八条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

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

副组长:设备总监、生产总监、行政总监、人力总监、工会主席、安全生产部部长

成员:财务部部长、人资部部长、技改部长、采供部长。

(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其职责为:

1、负责编制、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负责自评结果的监督落实及跟踪验证。

第三章自评办法

第九条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制定具体针对性的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

第十条各单位按公司级检查和评价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自评检查。

第十一条每年各单位进行自评检查,并做好记录;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每年对各单位安全标准化基础工作或专门要素,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奖励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安全标准化运行年度自评:

1、每年底,先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编制自评报告(可与年度风险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安全工作总结合并一起编定),并报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

2、各单位自评结束后,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对全公司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编制自评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自评的结果,纳入安全奖励考核中一并考核,并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依据。

4、对某些较紧迫的项目以整改通知书(含情况简报)形式下达到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安全生产部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三条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每年与安全奖励考核方法同步制定和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12.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各单位安全办公会议有关事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生产理念,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条不紊地安排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会议内容、形式和会议责任人要求,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职责】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安全例会制度】

3.1每月20号前召开本月的公司(安全)办公会议。

3.2 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召开。

3.3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必要时有关车间安全员列席参加,不能到会的应由其领导另派人参加。

3.4 会议主要内容:

3.4.1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精神。

3.4.2通报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当前公司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限定整改期限,确定跟踪检查验收人员,反馈结果并做好记录。

3.4.3各有关职能部室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有: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对策措施等。

3.4.4 对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未遂事故案例进行分析,由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通报事故情况,有关单位及部室协助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以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3.4.5 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对完成差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3.4.6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4.7对安全生产有影响的其他事宜。

3.5 行政部负责做好会议详细记录,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并存档备案。

3.6 会议上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部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按照规定的完成时限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3.7 各生产车间必须根据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8 公司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集.会议内容:传达上级精神,布置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事故,研究表彰奖励。会议要有记录。

3.9 车间安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落实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制度,即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会议要有记录。

第四条【附则】

4.1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4.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切实保障特种作业人员规范上岗,预防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规范】

(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良好,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后方能独立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换证和复审的组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任的专业老师,在指定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正常考试取证所需费用由企业列支,若由于自身原因未通过考试的费用自理。

(五)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内容包括本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以及对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等。

(六)人力资源部在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征求安全生产部门的意见。从外单位调入我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证方能从事原特种作业。

(七)新安排的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在未经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前,不得独立操作。

(八)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时,操作证必须随身携带,否则不得上岗。

(九)外委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操作证,因人员流动,新调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复印件上交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条【考核】

对特殊作业人员不能按要求做到的按公司安全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企业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安全资金】

(二)公司应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保证职业卫生条件的需要,年初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并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人要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安全资金的使用】

(一)安全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宣传、印刷、教育和培训。

4.劳动保护用品配备。

5.整改安全事故、职业卫生隐患。

6.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二)安全资金由财务部设专人管理、专项使用,计划使用专账单列。

(三)对于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资金的使用,除正常的计划外,如抢险、事故处理、解决生产的安全隐患所需费用,需由安全生产部长审核,最后经负责安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五条【考核与监督】

(一)由于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整改的,安全生产部门有权下达停产指令书。

(二)为了保障安全投入的可靠落实,工会有权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安全费用的控制目标】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安全费用投入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0.3%,如自治区有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则按上级精神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未尽事宜】

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5.防火防爆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公司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全面加强防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使用的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防火防爆及禁烟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厂内非吸烟区禁止吸烟,也不得到厂外吸烟而擅离职守。严禁携带香烟、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第四条进入生产区、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机动车必须戴阻火器。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纱或其他易燃物品。

第六条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内控制区焊割动火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执行动火作业许可的规定。

第七条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八条禁止使用氧气代替氮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和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容器、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第三章防火防爆技术要求

第九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第十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第十一条所有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措施。

第十三条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十四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生产停车前要将相应设备、管线吹除干净。

第十六条停车期间各单位要坚持巡检制度,作好记录;长期停车装置要切断电源,如临时需使用电源可接临时线路。

第十七条严格实行盲板制度。在开车前,要将闲置设备、无关系统及其辅助系统(公用工程等)与运行系统断开并打上盲板。并行的独立系统,亦应做相应的合理的切断处理。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区域低压灯实行定置管理。

第十九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二十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道。

第二十一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存放。

第二十三条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要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第二十四条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二十五条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的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第二十六条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八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其安全标志及槽罐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4—2008),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四章消防设施要求

第二十九条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三十条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第三十一条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器和简易灭火器材。小型灭火器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爆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16.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消防工作的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成立公司防火专业领导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颁布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防火专业领导小组

第二条【防火专业领导小组机构设置】

组长:安全总监

副组长:生产总监、工会主席、安全生产部部长

成员:安全主管、全体车间主任(部长)、全体库房管理员、保安人员。

防火专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部部长。

第三条【防火专业领导小组职责】

防火专业领导小组是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领导、策划、协调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按照上级防火组织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明确所管辖范围内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严格管理、认真遵循。

(三)把消防安全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安全检查、考核和评比奖惩内容。

(四)定期对所辖的部室、车间班组,进行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设施为内容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有计划的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学习和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六)健全和完善员工消防安全考核机制,按期进行考核兑现。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完备有效。

(八)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搞好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消防业务管理档案。

(九)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十)完成上级消防安全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四条【防火专业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分工】

(一)安全总监,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考核与监督负全面责任;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二)工会主席,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人事工作和群众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者。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考核与监督负责任。

(三)安全生产部部长,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监察及奖惩方面的主要责任者。负责督导各车间(部室)落实消防安全规定;落实公司消防安全事故处罚和奖励资金;为公司消防安全提供处罚和奖励方面的保障。

(四)安全主管,是公司消防安全监察和职能部门责任者。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公司各车间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负责扑灭火灾事故、督导火灾隐患整改和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人力资源部部长,是公司消防安全人力资源方面的主要责任者。负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对各级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落实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负责按规定提取消防安全奖励基金;负责公司消防安全资质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六)财务部部长,是公司消防安全资金财务责任者。负责公司消防安全所需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落实对事故单位罚款收缴。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负总责。

(七)供应部部长,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和各项制度的完善;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的工作同步进行;保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装备的配备落实情况。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其岗位者继续履行职责。当企业发生重、特大火灾时,要对照上述责任分工,追究有关成员连带责任。

第五条【兼职防火员防火职责】

(一)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规定,完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公司消防管理目标和规划;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三)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按要求审批动火手续,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方案,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五)按要求开展防火重点部位复查审定工作,落实对防火重点部位的各项防火管理措施;

(六)按要求开展义务消防组织整顿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消防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七)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对员工岗前防火安全教育培训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各项学习制度;

(八)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外装修(饰)项目督促办理消防审核和验收,并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发生火灾后,积极保护现场,按公司灭火疏散预案组织扑救,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条【车间(主任)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和各项规定,将防火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

(二)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常性的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本着“三定”(定消除隐患负责人、定解决日期、定临时控制措施),“三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及时进行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要先采取可靠措施后及时上报;

(三)对本单位的电、气焊割等重点岗位,重点工种,加强防火安全管理,严格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四)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对班组的学习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六)发生火情按公司灭火疏散预案组织扑救。

第七条【工段、班组(工段长、班组长)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作业区、班组的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防火工作的规定及要求,把防火工作作为班组的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二)每天对作业区、班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三)对本作业区、班组的电、气焊割作业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督促办理动火手续,杜绝无证动火;

(四)负责对本作业区、班组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班前学习,按要求填写台帐、记录;

(五)负责对作业区、班组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六)发生火灾或火情要按公司灭火疏散预案立即组织扑救,并根据情况及时上报或报警。

第八条【员工防火责任及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防火制度,熟知本岗位的防火制度及要求。

(二)在工作中提高防火意识,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三)电、气焊割等重点岗位、重点工种的员工,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防火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无证动火。

(四)对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九条【生产、施工用火管理】

(一)电、气焊割的注意事项

1.电、气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公安部关于《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加强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

2.电、气焊割前必须了解被焊、割的设备、构件的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尤其对准备焊、割的管道、容器等内的残留物质(气态、液态、固态)要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3.电、气焊作业前应检查动火部位的环境(包括周围和上下),必须清除一切易燃、可

燃物,在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如现场易燃、可燃物难于清理,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要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现场监护。

4.电、气焊割作业的人员,必须是经考试合格的电、气焊工,作业时要随时携带电、气焊工证和动火许可证。

5.电、气焊工有权拒绝无动火证且可能引起火灾的动火操作,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及部门说明原因。

(二)不得在煤气、油类等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管道、管网、管沟等危险区域内动火。如确需动火时,必须清理吹扫干净,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办理动火手续,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和车间主任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十条【其它动火管理】

(一)严禁在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火区及施工现场内吸烟,在非禁火区内吸烟时,不得乱扔烟头。

(二)严禁在厂区内焚烧杂草、树叶。焚烧废物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并设专人看管,焚烧后应将余火彻底熄灭。

(三)室内外不得随意架设临时电源线路。经批准架设的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并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及时拆除。

(四)一般照明灯泡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的照射方向距可燃物不得少于1米。

第五章电气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防火管理】

(一)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及线路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和燃爆物。

(二)电气设备线路要安装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超负荷运行。

(三)电气设备线路要有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发现线路老化、绝缘性能降低、接触不良、发热等情况,要及时处理。

(四)电热设备必须安装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非生产用电热设备须经设备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中区域等级选型使用,不得任意选用或更换。

第六章易燃、可燃液体、化学危险品、易燃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二条【储油罐(桶)的防火管理】

(一)应根据(桶、库)的大小相应列入不同等级的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控制措施。

(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阀、液位计、除静电装置、避雷装置,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性能良好。

(三)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三条【气瓶防火管理】

(一)所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瓶的防火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

(二)存放各种气瓶的库房应符合甲、乙类物品库房的要求,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性能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气瓶不得同库储存。

(三)工作现场使用的气瓶不得在日光下暴晒,并离火源10米以上。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

(一)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未经培训,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设备、装置的避雷、除静电装置必须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五条【易燃建筑管理】

(一)不得随意搭建易燃建筑,确实需要搭建时,搭建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安全生产部检查确认审批。

(二)搭建易燃建筑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建筑的屋面、内外墙壁采取抹泥或包砖等措施,靠近火炉和烟囱的部位要采取增强耐火程度的措施。

2.易燃建筑区域内必须留有消防通道,配足灭火器材、蓄水池(缸)等消防工具,并指定专门防火负责人。

(三)易燃建筑不应作下列用途:

1.生产、贮存、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

2.贮存贵重物品和器材。

3.从事高温或者经常产生火花、火焰的操作,如电、气焊割等。

(四)易燃建筑必须与下列地点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1.距离化学易燃品车间或仓库、贮气罐不应小于五十米,距变电室和锅炉房不应小于三十米;

2.距离一般砖木结构建筑不小于二十米,距离耐燃性建筑不小于十米;

3.距离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十千伏及十千伏电压以下的不小于五米,三十五千伏及三十五千伏电压以上的不小于十米。

第七章防火重点部位管理

第十六条【防火重点部位管理】

(一)防火重点部位必须每年复查、审定一次。各级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做到“四有一及时”即:有防火负责人,有健全的防火制度措施,有义务消防组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二)防火重点部位要建立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制度。车间防火重点部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厂级防火重点部位,除车间检查外,安全生产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第八章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建筑、设施必须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充足的灭火和消防栓及相应的设施。购进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是公安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产品。

各种灭火器材、设施,属于专用物品,严禁挪做它用。

第十七条【灭火器管理】

(一)灭火器要定点存放,做到防雨、防潮、防晒、防腐蚀。各种器材的管理要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个人,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

(二)各种灭火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年限及时予以报废(见国家行业标准GA94-1995),不得继续维修和备用。

第十八条【消火栓管理】

(一)消火栓按原设计保护对象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分工管理。消火栓管理应落实到车间、班组。车间、班组对分管的消火栓进行冬季保温、春季排污,清淤及标志管理。

(二)消防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应定点管理,并要明显的标志,管理责任要落实到岗位和人员。

(三)室内外消火栓应标志明显,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消火栓要保持其使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三定三不推】

各单位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安全生产部并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险隐患,存在隐患的单位在消除隐患工作中要坚持“三定三不推”的原则即:定消除隐患负责人;定解决日期;定临时控制措施。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第九章火灾事故及调查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处理】

(一)一旦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在进行扑救的同时,应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19,说明着火单位、部位、什么物质着火并到路口接车)并向公司领导报告,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队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二)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事故车间应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未经公司安全生产部的允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三)火灾事故要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依法处理火灾责任者。及时提出防火、灭火中存在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各单位应主动配合和协助消防监督机关的调查工作,也可独立完成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授权调查的火灾事故。

(五)火灾事故的调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干扰火灾事故的调查。在火灾事故的调查中,必须向消防监督机关和调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和提供伪证。

(六)火灾事故要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火灾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起火原因和火灾责任确定后,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火灾事故的直接、间接、有关领导责任的处理,并应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和有效的防火措施,上报消防监督机关和本公司。

第十章防火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一)各种消防器材、设施,要落实专人管理,检查维护到岗到人,不得挪作他用。未落实专人管理、未标明负责人或岗位,扣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领导100元,责任人100元。

(二)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防止损坏、丢失,位置标明要明显,必须防雨、防潮、防晒、防腐蚀,保持清洁。未做到扣责任单位50~100元,责任人100~200元。

(三)室外地下消火栓,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箱内保持清洁无杂物,消火栓附件要清洁完好。未设置标志牌未做到扣责任单位500元,附件不齐全扣300元,室内消火栓脏乱一次扣50元。

第二十二条【消防器材、设施维修保养】

(一)每年11月15日前,做好地下消火栓保温处理进行防冻,每年3月15日后及时将消防井内保温物清出。到期未作冬季保温和春季未及时清除保温物扣责任单位300元。保温物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清理不彻底扣200元。

(二)室外地下消火栓,每年5月和10月进行排污放泥和水压试验。未按规定进行排污和水压试验扣责任单位500元。

(三)加强消火栓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及时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批准,不得非灭火性使用消火栓取水。出现埋压、圈占消火栓扣责任单位500~2000元,未经批准使用消火栓非灭火性取水扣责任单位1000元。

(四)消防水龙带要求水带、卡子、接口无泄漏,水枪、零部件齐全,未做到扣责任者50~100元,扣责任单位200元。

(五)干粉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对有问题的随时更换。不及时检查更换者,每具扣责任人50元,合格证损坏、丢失,每具扣100元。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员工的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储存物品属危险化学品的,尚应遵守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罐区的运行操作

第三条【罐区的操作要求】

(一)罐区的操作室内,应有贮罐区的流程工艺图,注明各贮罐内的液体最高液面,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输送管线分布及流向和全部阀门用途,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或火灾时,能迅速处理。

(二)罐区进液时,工作人员必须到位,注意监视贮罐液面,防止液体溢出,并做好进液登记,填写签收单。进液后,箱盖及泵房要及时上锁。

(三)禁止悬空向贮罐输液,以免产生静电。

(四)雷电时,停止输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发火灾事故。

(五)在开启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

(六)定时观测罐内液面,操作时应轻放工具,勿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七)严格监视贮罐内温度,夏季高温时段,要对贮罐不定时喷淋降温。

(九)装卸笨等危险化学品时要拉好警戒带,并有专人监护,禁止夜间卸车。

第三章贮罐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

第四条【设备巡检】

坚持对罐区进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巡查,检查呼吸阀,阻火器是否完好,贮罐人孔及各处阀门有无漏液或渗液现象,液位是否正常、符合规定标准等。一旦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五条【维修与保养】

(一)定期对贮罐上的防爆装置进行检查和对贮罐的防锈保养。

(二)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罐时,必须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物自燃。清除的硫化物运出贮罐区,埋于地下。

(三)对贮罐设备要定期检修,特别注意贮罐的呼吸阀,阻火器,液位指示器及各处阀门,管道的密封性,液泵等主要部件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章罐区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条【罐区的消防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消防灭火器应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参照油罐数量和容量备足配齐,定期检查、更换。

(二)贮罐管理区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三)防火标志,显眼明确。贮罐管理区内严禁吸烟,禁止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贮罐区。

(四)贮罐区严禁明火作业、带电作业(如带电换灯泡)。

(五)严禁高压电线跨越贮罐区,在贮罐区设置固定电源,严禁架设电线,一切电气设施采用防爆型。

(六)外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贮罐区,参观访问者须经安全生产部特批后方可进入。

第五章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仓库的安全管理】

(一)仓库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并配齐消防设施,制定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二)仓库重地,闲人免进。经允许进入仓库的任何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因生产需要设置仓库而改变房屋、场地结构和使用性质,必须事先取得安全生产部书面同意。对可燃物品仓库,应经消防部门批准同意。

(四)因生产需要使用的涂料(颜料)、有机溶剂等化学危险品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五)仓库内严禁超重、超高堆放物品,应严格按照仓库的安全五距要求堆放(墙距、堆距、柱距、灯距、顶距),不得违章作业。

(六)搬运刃口、毛刺或涂油的工具及零件,要戴手套,放置稳当,货物不准露出货架。

(七)禁止在光滑或涂油的零件上行走,所用的梯凳不可有油垢,放置平稳牢固。

(八)油库属重点保护部位,应设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

(九)危险化学品库(油漆、乙炔气瓶、氧气瓶、液化气瓶)亦属重点部位,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库安全管理规程》。

(十)仓库内灯具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总电源开关应设在仓库外。工作人员离开仓库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加强公司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稳定、正常有序的进行。

第二条【范围】

公司的关键装置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岗位,重点部位为危险化学品库、车间危化品储罐区、沼气柜、锅炉。

第三条【职责】

3.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3.2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监督执行。

第四条【工作程序及要求】

4.1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4.1.1 安全生产部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档案,建立安全检查记录。

4.1.2各归口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定期、定点、定线进行监督或巡检。

4.1.3工艺、技术、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触电的要求,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完好。

(6)制定相应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4.1.4各职能部门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门检查出的隐患,由各职能部门制定措施,确定整改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报安全生产部,由安全生产部进行考核。

4.2各单位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4.2.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4.2.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3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4.3.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4.3.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3.3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3.4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3.5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4.3.6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4.3.7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4.3.8外单位人员要到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参观须经本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4.4应急预案及演练

安全生产部组织生产单位制定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单位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五条【其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19.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通过对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及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的管理等。

第三条【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责】

(一)技改设备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建设、调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使用部门负责对生产设施进行保养和检修。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生产及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组织并协调国家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二)技改设备部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三)对生产设施的建设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六条【生产及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应建立生产设施安全责任制,明确生产安全设施的职责,落实到责任人,建立设施台帐、技术档案;对设备出现的故障和检维修情况及时记录进“生产设施技术档案”中。

(二)实行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管理机制,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有效运行。安全设施应与设备设施的检修管理相同,制定安全设施检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第四章特种设备

第七条【职责】

1、技改设备部职责

1.1 负责技改项目用到的特种设备的选型、合同签订、安装告知和监检、注册登记等工作。

1.2 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监督、安装检验、运行调试、验收和正常运行后的技术资料和设备移交工作。

2、设备主管职责

2.1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2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计制造文件、合格证书、检验资料、使用维护说明、购置合同以及安装调试技术文件等。

2.3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检查定期检验。

2.2.4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和上报工作。

3、使用部门负责人职责

3.1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程、操作规程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3.2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按类别制定包含安全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制定安全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并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3.3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执行。

3.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3.5会同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范事故措施。

3.6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检修记录。

3.7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4、操作人员职责

4.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资质才能上岗。

4.2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4.3精心操作,防止超过设备额定参数(如超温、超压、超速、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4.4对涉及安全的部件、部位经常检查,确保安全部件有效,安全措施可靠。

4.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4.6认真做好对设备的维护保养。

4.7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4.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八条【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由使用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检验】

化工制药企业33个安全管理制度

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公司将给予严格考核处罚,有违反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通过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其准确度、精密度和测试能力,为产品及其相关活动符合规定要求提供有效证据,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测量和监控装置的配置、校准、使用、修理、偏离校准状态的处置等内容。

第三条【职责】

3.1采供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

3.2各使用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

3.3设备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测检验,保存检测报告。

3.4安全生产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程序】

4.1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

4.1.1凡是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岗位和要害部位,都必须安装适宜的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

4.1.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同时供货安装单位要有相应资质。

4.1.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

4.1.4新安装的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要经过鉴定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4.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

4.2.1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以相应的国家标准为准。

4.2.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和校准。

4.2.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记录由公司鉴定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保存。

4.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4.3.1使用单位保证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4.3.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4.3.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4.3.4对使用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视设备的繁简和操作难易程度进行必要的培训,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步骤和方法以及维护和保养知识。

4.3.5使用人员要随时观察安全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和处理。

4.4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4.1使用单位应对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4.4.2设备部应对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建立台帐,包括:名称、设备类型、购进日期、使用期限、现存位置、检定期限、目前状况。

4.5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4.5.1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应联系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维修检定。

4.5.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经使用单位、设备部确认,按报废处理程序进行报废。

第五条【其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21.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第二条【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3.1安全生产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3.2安全生产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第四条【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4.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4.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4.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评审输出

4.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4.1.4.2 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4.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4.2.3修订依据:

4.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4.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4.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4.2.4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与执行】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2.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评价的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风险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辨识企业在生产、管理、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对它们进行分析评价,评定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合理划分风险等级,确定优先控制顺序,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从风险管理的范围与评价方法、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和风险信息更新等环节进行规定。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及实施的具体操作指南,执行企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监测、评估、监控管理,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二章评价范围与方法准则

第四条风险评价的范围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第六条企业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依据: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第七条风险评价准则:

采用风险度(D)=可能性(L)×暴露频率(E)×后果严重性(C)具体如下:

1、危险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

化工制药企业33个安全管理制度

2、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判别准则

化工制药企业33个安全管理制度

注:危险性检修作业按“累计暴露时间t”标准选取对应的分数值,其它按“频率”标准选取对应的分数值。

3、事件后果(C)判别准则

化工制药企业33个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制药企业33个安全管理制度

4、风险值(D)及风险等级的确定

化工制药企业33个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风险评价

第八条企业成立厂级和车间级两级风险评价组织。

公司级风险评价组织成员:

组长:安全总监

成员:生产总监、技改总监、工会主席、安全生产部长、采购物流部长、公司安全专干。

第九条各单位应依据企业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按规定程序审批,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及以上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考虑: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包括:⑴工程技术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针对厂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企业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车间(分厂)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并限期治理。企业和车间(分厂)均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第十四条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六章风险信息更新

第十七条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第十八条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23.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的精神,确保检维修的安全。

第二条【范围】

全公司范围内,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遵守本制度,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第三条【检维修过程管理】

3.1 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3.2 为保证检维修的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3.3 检维修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

3.4 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情况,有无异常。

3.5 检修负责人应在检修前开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编写检维修方案,识别危险因素,办理相关作业许可票。

3.6、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3.7、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后,生产单位向检修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交底,填写工艺及安全交接单,工程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应向检修人员讲解检修要求,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3.8、禁止对下列机械设备进行检修:

3.8.1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

3.8.2没有卸压的设备、容器、管道。

3.8.3没有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

3.8.4没有彻底有效切断电源的设备、容器。

3.8.5没有放尽酸、碱物质的设备、容器。

3.8.6没有办理检修许可证的设备容器。

3.8.7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检修项目。

3.8.8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设备、容器、管道。

3.8.9检修项目没有安全负责人。

3.8.10没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9 在有毒有害可燃可爆气体场所工作的检修人员,应与生产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3.10 作业场所应备有良好的有效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3.11 作业时应同设备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准备应急工作。

3.12 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定时分析空间气体成分,若超过规定浓度,应采取有效措施。

3.13 检修人员应派专人监护联系,并规定联系信号,发生意外立即撤离现场。

3.14 检修临时用的行灯,应采用小于36伏的安全行灯。进入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工作,应采用12伏安全行灯,要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要进行接地。

3.15 检维修工作现场必须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第四条【检修中应注意事项】

4.1 检修用的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具要符合安全规定。

4.2 起重设备只准由持证的起重人员操作。

4.3 机械设备上电器部件发生故障时,必须由电工来检查修理。

4.4 凡用水封切断气源的设备,必须指派专人检修,防止断水,发生事故。

第五条【检修后的安全检查】

5.1 检修项目竣工后,检修单位要认真作过细的检查,以防遗留物在设备管道内。

5.2 检修结束后,生产单位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所有盲板、阀门,该切断的是否切断,该连接的是否连接,确认无误时方可试车。

5.3 检修后的设备、容器、管道,经过试压、试漏后的积水必须排除。

5.4 检修结束后,经试车合格,投入生产系统时,应与生产指挥系统取得联系,在工艺安全交接单上签字移交,生产岗位人员根据生产指令开车生产。

第六条【安全置换规程】

6.1 停车检查时,生产系统负责人应作出置换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停车置换。

6.2 为确保检修安全和进度,各检修设备、管道必须按时置换合格,严禁有死角。

6.3 置换过程中取样分析的样气,必须有代表性。

6.4 设备、容器用水或蒸汽置换后,检修人员要进入设备容器检修前必须要用空气对设备容器进行置换,直到设备容器内的氧含量大于20%以上,方可进入检修。

6.5 在有沉淀存在的设备、管道,必须用水或蒸汽清除,直到确认无可燃、可爆,有毒物质存在的危险后,方可进行检修。

6.6 个别确定无法进行彻底置换的设备或工作场所需要进行检修时,必须办理特殊作业证,经安全总监批准,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第七条【其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设施拆拆除和报废管理,保证作业过程安全,避免报废设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于工艺改造或设备设施达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责任(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生产设施使用单位的职责:提出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申请。对全部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风险拟定事故救援预案,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对装置中的设备和管线进行转料、排压、清洗。通知安全生产部进行检验,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办理拆除手续。按制定和批准的拆除方案,全程监控、实施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拆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生产设施拆除施工单位的职责:按照制定拆除方案,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与生产装置(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施工现场交底,落实具体任务和安全措施、办理相关拆除手续,实施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拆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部职责:审查需拆除生产设施单位提出拆除的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申请。对风险评估,拟定的风险事故救援预案进行审查,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现场办理各种许可作业证,控制拆除进度。负责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的检测,出具分析合格证;对需要报废的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明,方可报废。

【第六条】技改部职责:对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的风险评估和拟定的风险事故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全程监控施工现场执行拆除方案情况,审查需拆除生产装置(设备)使用单位报出的拆除装置(设备)的明细表和设备状况表。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现场办理许可手续。掌握拆除装置(设备)的完好状况,与采供部联系确定拆除装置(设备)的存放地点,对需要报废的设备及时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对可使用的设备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七条】采供部职责:指定拆除装置(设备)的存放位置。建立拆除装置(设备)

的明细账。保证进出拆除装置(设备)准确无误,保管好拆除装置(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完整性。

【第八条】生产设施拆除单位职责:向技改部报出需拆除装置(设备)的明细表和设备状况表。及时办理拆除装置(设备)的固定资产转移手续,需报废的设备的报废手续。

【第九条】财务部职责:对拆除装置(设备)及时的做好财务处理,具体办理的报废手续,经批准注销固定资产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第三章拆除和报废程序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在拆除前,应对全部待拆除的建、构筑物、化工装置及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风险拟定措施措施,对潜在的事故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拆除方案。

【第十一条】拆除方案中要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部、技改设备部等部门审查确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生产设施使用单位对拆除设施、装置中的设备和管线进行转料、排压、清洗,经安全生产部分析,出具分析合格证,检验达到拆除(报废)施工条件后,办理相关许可证,才能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拆除工程经批准后,拆除工程负责人在拆除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在拆除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过程中,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应全程监护,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车间负责人及时向设备部门汇报拆除生产装置(设备)的完好状况,由设备部与采购部联系确定拆除装置设备的存放地点,对需要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对可使用的设备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25.承包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安全管理行为,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作业项目。

第三条【职责】

3.1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负责合同签定,协调,日常安全监管。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3行政部负责作业人员入厂证办理。

3.4作业所在地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