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

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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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办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盖章:

单位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由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当事人户籍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盖章。

3、相互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的统一称谓。

4、关系人已经死亡的,请在备注中注明“已死亡”并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