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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熟食供货合作协议
供货方(甲方):泉州市洛江区**** 食品加工厂购买方(乙方):泉州市洛江区**** 卤料摊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增强供需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供需双方的诚信意识,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1. 甲方所供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准,如出现食品卫生质量问题,乙
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 甲方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
核准证或合法资质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状态良好。
3. 甲方在供货时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
工条件核准证或合法资质证明)、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如
肉类制品必须提供定点屠宰且经检疫合格。
4. 甲方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酸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
品。
(2)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
5. 甲方必须根据乙方提出的品种、规格、品牌、数量送货,并在乙方
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到。
6. 乙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或合法资质证明)、食品检验合
格证或者化验单,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散装食品
储存管理。
7. 甲、乙方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以上协议:(1)乙方有权终止甲方供货商资格。(2)因供应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起食品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由供货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8. 备注: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 1 月 1 日至2019 年12月29日,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泉州市洛江区**** 食品加工厂
乙方(盖章):泉州市洛江区**** 卤料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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