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团聚人员申请绿卡所需材料

亲属投靠人员申请绿卡所需材料

1、请示。

2、申请表。

3、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需认证)

4、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需公证)。

5、被投靠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投靠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6、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公证)。

房产证明说明:

1、已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

2、申请时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

3、非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房产,须提供房产证及经公证的房产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居住的声明书。

4、租赁他人房产的,须提供经公证的自申请之日起租期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5、属军队产业或集体用房等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所属单位房产主管部门出具允许其长期居住的证明。

如有关证明为配偶或被投靠人所有,应同时出具经公证的其愿意为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的声明。

7、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需公证)。

(1)经公证的申请人或其配偶或被投靠人相当于10年以上拟永久居留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的银行存款冻结6个月以上的证明。

(2)申请人或其配偶或被投靠人的退休金证明。

(3)如有关证明为配偶或被投靠人所有,应同时出具经公证的其愿意为申请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声明。

(4)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8、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国外无犯罪记录是指申请人在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国外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如超出6个月,但申请人在证明出具时间至受理之日期间未出境的,可在请示中予以说明。

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行为的记录无需另行认证,如果是英文出具的必须翻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9、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曾在国内多个地区停(居)留1年以上的,由受理或审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

核实结果和无刑事犯罪公证书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

日前6个月内。

10、体检证明复印件。

指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

体检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11、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护照在检验原件后只需提交复印的资料页及目前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许可页。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限等信息明确清晰。

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件。

12、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

13、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每年不少于九个月的签证证明。

14、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及电子版

所有材料缴纳原件核对,并复印件一式三份

备注:

请示及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和外籍华人取得外国国籍的过程,

应在请示中予以相关说明。

2、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3、所有项目应据实详细填写,不得有空项,且有关情况与现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信息一致。

4、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公正及认证注意事项:

1、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2、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可予以认可。

另: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