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共产党员不能信教政治学习心得-科级干部

维护党性纯洁,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学习〈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心得体会》

XXXXX局党支部副书记、局长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数增多和对宗教认识的日益多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我们党内共产党员参与宗教活动、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私人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党员实际上成为宗教信徒。与此同时,社会上乃至党内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开禁”,允许党员信教,还罗列出党员可以信教的种种理由以及党员信教的诸多“好处”,甚至指责不允许党员信教与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相违背。

针对共产党员涉及宗教现象日益增多,日前,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同志在《求是》杂志撰文强调,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给党员信教“开禁”,否则应及时劝其退中共党组织。他称,中共“党员当然可以重新选择信教”,但如此一来,所谓党员身份仅余形式上的“组织入党”,对他本人和党组织都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如果党员积极参与宗教团体生活和传教,甚至利用党员身份保护、推动非法的宗教活动,党组织就应及时使其退出党员队伍。

通过系统学习我认为,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是准确的,对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

丝毫动摇,这一原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我国宪法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党的纪律又有明确的要求,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对此有干部认为两者是矛盾的,党员信教是受宪法保护的,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引导:

(1)国家宪法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保障人们信教的自由,又保障人们不信教的自由两个方面。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在入党时已经作出了自己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选择,这是完全符合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宗教信仰对国家来说是个人的私事,这是就公民的信仰而言的,但是宗教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则不是个人的私事。无产阶级政党是马克思主义科学革命理论所武装的,是彻底的无神论者。用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武装全党,宣传无神论,带领群众为推翻旧世界而斗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因此,这就决定了共产党员只能是无神论者,不得信教,共产党员的思想信仰行为必须与共产党的先进性相一致。

(3)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其成员,只能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为了保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规定了党员不得信教,而只是要求信教的人不能做共产党员罢了。如果在共产党员和信教之间,共

产党员选择了信教,就要劝其退党。作为一个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可以作出信仰宗教的选择。当然,这也就和共产党员的无神论信仰发生矛盾,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

(4)中国共产党员信教,完全违背中国国情,如果我们党允许不仅党能否取得信仰不同宗教的教徒的一致支持成为问题,而且能否继续获得占人口大多数的不信教群众的支持将成为更大的问题。

首先,允许党员信教则会在党内形成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

其次,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皈依于不同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领导,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在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极力利用宗教在一些民族地区从事分裂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允许党员信教将极大削弱党的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

第三,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四,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会不断侵蚀涣散党的肌体,并使党员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热,也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导致混乱现象蔓延。

第五,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由共产党员的世界观决定的,也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仅是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我们党的形象的政治问题。党员违犯党的规定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就是违犯党的纪律,就会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甚至助长宗教狂热,导致宗教势力的蔓延。

对于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我认为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而正真解决党员信教问题,我们党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要把加强党员党性教育放在首位,使党员正确理解和掌握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

(2)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员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多数人口信教的少数民族中,要准确区分宗教信仰行为和由宗教转化来的民族习俗、礼仪之间的区别,采取灵活态度的对待。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属于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已脱离宗教形式,转变为具

有民族风俗习惯的活动,如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3)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①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党籍。②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③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④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从思想上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思想警惕性和政治觉悟,坚决抵制党员信教的错误言论,自觉主动地把宪法责任和党员义务承担起来。并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断加强自身党性建设,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