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

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

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

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