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

物业管理师论文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论文题目:试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姓名:

准考证号:

所在省市:江西省宜春市

所在单位:国营先锋机械厂

试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摘要:2003年8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南昌市西湖区建设桥社区时,曾经提出一个问题: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

司之间是什么关系?通过几年来社区建设的实践,我们逐步

形成了小区型社区内党组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

理公司相互关系的初步认识,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运用这些

关系,形成合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本文意在试图揭

示四者关系,为类似社区的建设发展提供借鉴和帮助。党的

十六大提出了“完善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

新型社区”的要求,并在《党章》中增加了“社区党组织”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城市中商品

房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开发出来,逐步形成了特征鲜明的

“小区型”社会。小区型社会一般存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四主主要组织机构,如何明确并

处理好四者之关系,直接影响到居民自治水平和社区建设管

理好坏。

关键词:社区小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

一、相关定义

1、社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1]

2、小区。小区即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2]

3、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3]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

4、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4]

5、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5]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选举产生,维护业主合法利益、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协助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自治管理组织。

6、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是接受业主或业委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6]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二、两组容易混淆的概念

目前,“社区”和“社区建设”在我国相对而言仍属新生事物,由于城市居民的社区意识、社区归属感和社区认同感还很低,造成很多居民对社区及其组织的认识存在着混淆和偏差。从本文需要出发,笔者就以下两组概念进行分析:

1、社区与小区的区别。在“小区型”社区中,社区组织、社区功能等大多集中在小区中,往往造成小区居民和社区单位认识的偏差,认为“小区就是社区”,这是非常片面的。社区与小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面积大小的不同。目前社区往往由几个小区和社区单位组成,个体的小区只是整个社区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构成单位,小区的面积要远小于社区的面积。

(2)人口数量的不同。小区的居民是社区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社区内其他小区或单位家属区的居民同样是社区居民的组成部分。如果扩大到社区成员层面,单位中的职工和居民一样都是社区工作、服务的对象,那么人数还要增加。

(3)工作范围的不同。小区一般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的所在地。小区虽然是开展各种社区活动和服务,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的主要场所,但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与其他小区和社区单位之间还存在许多共建工作。所以,针对某一小区的工作只是社区工作的部分,而非全部。

所以,小区并不等同于社区,它总是隶属或者从属于社区,总的来说,小区与社区的关系就是点与面的关系。

2、社区居委会与小区业委会的区别。对于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大家的认识基本上是统一的。而对于小区业委会究竟属何种性质组织却说法不一:一种认为它是“自下而上形成的中介组织”,“常常带有非正式组织的特征”;[7]一种认为它是“依一定的利益而组建起来的自治组织”[8]。本文认为业委会是依法仅限于进行物业管理方面的功能单一型自治组织。

(1)居委会是社区中最重要的自治组织。“最重要”体现在:居委会是社区自治事务中公共利益的代表,只有居委会才能超越业委会这一物质利益与财产关系特征突出的自治组织的局限性,超越物业的利益狭隘性,并且能够整合业委会与物业的矛盾关系;居委会是基层政权在社区中最重要、最可靠的组织依托,其组织化程度最高、制度化运作最严密。

(2)居委会是社区中综合性最强的自治组织。小区业委会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治组织,只能“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9]它实际上的功能是非常单一和局限的。社区居委会则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拥有自治权,而综治、计生、文体、科教、卫生、法律等大量的工作和活动,只能通过社区居委会组织完成。

所以,小区业委会只能在本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发挥一定的自治管理功能,相对居委会广泛的代表性和工作的综合性而言,小区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是点与面的关系。

三、社区党组织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十六大党章明确规定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使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处于一个总揽全局的位置。社区党组织只有通过对业委会、物业进行领导、协调、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服务居民这一根本宗旨。

1、组织与领导的关系。社区党组织通过实施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可以有效地调动包括业委会、物业在内的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均沾、优势互补、社区共建的工作机制;可以有效地把社区党建工作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和改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有

效地做好物业企业这种社区内“无主管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切实把“两新”组织中党员的教育管理统一起来,避免出现党组织无上级领导、党员无党组织管理的现象。目前,物业党组织的组建和工作开展,离不开社区党组织的组织和领导,这点与党章中对社区党组织的明确规定是完全符合的。

2、协调与指导的关系。社区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必须综合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承担各自的社会职能,协调指导社区单位(包括物业)党组织和社区广大党员(包括物业职工党员)带领群众把社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协调利用物业的资源,兴办符合社区居民利益和需求的各种服务实体,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各类社区活动;协调处理社区居委会与业委会、物业的关系,更好地推进社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当前,社区党组织牵头组建的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社区党员活动指导委员会等协调机构或协商议事机构,吸收物业党组织参加,就是这种关系的重要形式和很好体现。

3、监督与引导的关系。社区党组织要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业委会和物业充分行使职权,就必须加强对它们的监督与引导。作为自治管理组织的业委会和作为经济组织的物业,其决策、行为不可避免会带有浓厚的自身利益的色彩,极有可能违反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或不利于整个社区协调发展,或侵害到其他社区居民正当权益等等,比如业委会一方面可以维护业主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又可能为了自己的单一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社区的公共利益。这就需要社区党组织从全局考虑出发,对业委会和物业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并通过对其党组织和党员的领导管理,进一步加强引导工作,使其作出正确的、有利于最广大群众利益的决策和行为。

社区党组织只有切实加强对业委会和物业领导、协调与监督,才能走出一条多方联建、社区共建的新路;才能做好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才能增强凝聚力,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打牢党在城市工作的基础。

四、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10]。社区居委会只有认真把握与小区业委会、物业之间指导、合作和监督等主要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功能作用,社区的稳定和发展才能很好地得以实现,居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才能很好地得以保证。

1、支持与指导的关系。目前,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党和政府的关系最为紧密,在居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威望很高。正是基于居委会的这种传统优势和实际工作的无法替代性,使居委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只有居委会才可能与业委会、物业做到信息的上传下达。由于居委会代表整个社区的公共利益,所以可以对小区业委会筹建或换届工作给予公正的支持和正确的指导,还可以对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施加影响,如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20条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一般讲,业主大会、业委会都必须事先征求居民会的有关指导性意见后才能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作最后的定夺。

2、协调与合作的关系。居委会和业委会、物业在同一物业区域内的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在称呼上不同,对于居委会来说称“居民”,对于业委会、物业来说称“业主”),必然形成相到协调、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的关系,比如在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和开展社区服务等方面,以及在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等活动中,居委会就需要对业委会、物业进行指导、开展合作。《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也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此外,由居委会牵头,由业委会、物业、社区民警等组成的社区共建联席会议,成为协调各方关系、不断取得共识、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平台。居委会还有责任做好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推动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展开。

3、评议与监督的关系。社区居委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居委会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的评议,比如通过牵头召开民主评议会、列席参与业主大会等形式,加强对业委会人员的评议和监督,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物业的管理、服务、收费水平等诸多方面进行评议,从而达到监督、促进物业管理的目的。

居委会只有不断加强对业委会、物业的指导、合作和监督,才能促使它们更好地进行物业的管理与服务,使小区居民能够安居乐业;优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反过来又能有力地支持、配合居委会的工作,使居委会能更和谐地推进社区建设和发展。

以上是本人对小区型社区内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四者之间关系所作的一些思考和认识。目前,各地城市社区建设的组织层次,其内部的组织结构系统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差异很大。主要涉及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与社区牧业管理,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法律依据等,需要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加以规范。

参考文献

[1]《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11月3日)。

[2]《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

[3]《中国共产党党章》(2002年11月14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

[5]《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

[6]陶婷芳主编:《新编物业管理实用手册》,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周文建,宁丰主编:《城市社区建设概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

[8]徐永详著:《社会发展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

[10]《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

20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