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培训,船舶入境边检手续

入出境(港)船舶和人员边检手续的办理

防城边检站

一、 边 检站业 务单位 构 成

指挥 中 心



吴东海

边检 站



司令 部



业务 参 谋



业务 一 、二 、 三科

基层 业 务科 队



监护 中 队

二、 船 舶出入 境办理 流 程

抵离 港 预报



靠泊 申 请( 二 区)

预报



移泊 预 报



移泊 申 请( 二 区)



确报 ( 指挥 中

心 & 业 务 科 )



预检 ( 网上报 检 &单证报 检 )



正式 检 查(登



轮办 理 或窗 口 办理)

三、 科 队联勤 、分片 执 勤模 式

?指 挥中心: 上传下 达、工 作 协调、 视频监 控

1

科队 联 勤

?执 勤业务一 、二、 三科: 船 舶、人 员出入 境 手

续办 理 、

各类 证 件办理 、各类 案 件办 理 、码头 巡 查 巡查 、 登轮抽 查

?监 护

中 队 :船舶 监护、码 头

分片 执 勤



?一 区( 0--10泊 位、牛 头油、 东 湾液化 气码头 )

?二 区( 11--20 万吨级 、 中电码 头)

?三 区(锚地 、旅客 检查)

执勤 业 务一 、 二、三 科 负责 片 区每两 天一轮 。

四、 船 舶入 出 境(港 ) 手续 办 理方式

分 为 网 上 办 理 ( 预 检 ) 、 窗 口 办 理 、 登 轮 办 理 。

网 上 报 检 , 是 指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船 舶 抵 达 口 岸 的 进 口 岸 边 防 检 查 手 续 。



前 通 过 互 联 网 先 行 办 妥

窗 口 办 理 , 是 指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公 司 在 船 舶 靠 泊 后 持 有 关 单 证 正 本 到 边 检 站 报 检 大 厅 正 式 办 理 的 进 出 口 岸 边 防 检 查 手 续 。

登 轮 办 理 指 边 检 人 员 登 上 轮 船 办 理 船 舶 进 出 口 边 检 手 续 。

五 、 船 舶代理报检工作程序

( 一 ) 船 舶 预 报

是 指 代 理 公 司 根 据 所 代 理 船 舶 的 船 期 向 边 防 检 查 站 进 行 预 申 报 。

工 作 程 序 :

船 舶 抵 离 口 岸



2 4 小 时 前 , 船 舶 代 理 人 通 过 电 话 向 边 防 检 查 站 指 挥 中 心 进 行

预 申 报 。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入 境 靠 泊 二 区 及 东 湾 码 头 、 中 电 码 头 的 还 应 向 执 勤 业 务 科 ( 二 区 值 班 ) 进 行 靠 泊 申 请 。

预 报 内 容 : 船 舶 名 称 、 船 舶 及 船 员 国 籍 、 载 运 货 物 、 驶 来 ( 往 ) 港 、 预 靠 ( 离 ) 泊 时 间 、 泊 位 、 有 无 携 带 枪 支 弹 药 等 其 他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的 事 项 等 。

 靠 泊 申 请 。

2

( 二 ) 船 舶 确 报

是 指 代 理 公 司 根 据 所 代 理 船 舶 确 定 的 动 态 , 向 边 防 检 查 站 进 行 船 舶 确 报 。

 工 作 程 序 :

在 港 务 局 总 调 出 船 舶 抵 离 港 计 划 后 , 船 舶 代 理 人 通 过 电 话 向 边 防 检 查 站 指 挥 中 心 和 执 勤 业 务 科 进 行 船 舶 抵 离 港 确 报 。

确 报 内 容 : 船 舶 名 称 、 船 舶 及 船 员 国 籍 、 载 运 货 物 、 驶 来 ( 往 ) 港 、 预 靠 ( 离 ) 泊 时 间 、 泊 位 、 有 无 携 带 枪 支 弹 药 等 其 他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的 事 项 等 。

( 三 ) 入 境 预 检

是 指 边 防 检 查 站 在 入 境 船 舶 抵 港 前 , 依 据 船 舶 负 责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和 预 报 资 料 预 先 进 行 的 检 查 。

工 作 程 序 :

( 1 ) 在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入 境 靠 泊



4 小 时 之 前 , 船 舶 负 责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通 过

因 特 网 向 边 防 检 查 站 提 出 船 舶 入 境 预 检 申 请 。

 ( 没 有 网 上 报 检 权 限 的 或 网 络 不 通 的 , 应 到 报 检 大 厅 提 供 纸 质 的 预 检 单 证 ) 。

( 2 ) 边 防 检 查 站 根 据 船 舶 负 责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申 请 以 及 提 交 的 各 类 单 证 情 况

确 定 出 入 境 正 式 检 查 方 式 。

 对 确 定 可 以 办 理 预 检 手 续 的 船 舶 , 按 规 定 办 理 船 舶 预

检 手 续; 按 规 定 不 予 办 理 预 检 手 续 的 , 边 检 站 应 将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

提 交 单 证 : 《 总 申 报 单 》、《 船 员 名 单 》、《 旅 客 名 单 》( 如 无 旅 客 不 提 供 )

、《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自 备 枪 支 ( 弹 药 ) 申 报 表 》( 如 在 总 申 单 中 已 注 明 则 不 需 提 供 ) 。

注 意 事 项 :

船 舶 代 理 公 司 人 员 通 过 因 特 网 将 有 关 电 子 文 档 传 至 边 检 站 时 , 应 注 意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辖 区 边 检 站 是 否 收 到 了 上 述 办 理 船 舶 入 境 申 请 的 单 证 。

在 代 理 向 边 检 站 发 送 或 送 达 预 检 名 单 时 , 应 保 证 名 单 中 姓 名 、 性 别 、 国

3

籍 、 出 生 年 月 、 证 件 号 码 等 项 目 的 准 确 。

 如 遇 港 、 澳 、 台 船 员 的 尽 量 提 供 《 港 澳 居 民 往 来 大 陆 通 行 证 》、《 台 湾 居 民 往 来 大 陆 通 行 证 》 的 号 码 。

( 3 )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边 防 检 查 站 不 予 办 理 预 检 手 续 :

总 申 报 单 主 要 项 目 内 容 不 齐 全 的;

《 船 员 名 单 》、《 旅 客 名 单 》 内 容 模 糊 不 清 或 主 要 项 目 不 全 的;

属 于 登 轮 办 理 手 续 范 围 的;

边 防 检 查 站 认 为 不 适 合 办 理 预 检 手 续 的 。

未 办 理 预 检 手 续 的 , 船 舶 到 港 后 不 得 开 工 作 业 , 不 得 上 下 人 员 , 监 护 中 队 、

指 挥 中 心 加 强 对 该 类 船 舶 的 监 护 、 监 控 。

 如 果 预 检 资 料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的 , 边 检 站

将 按 规 定 对 代 理 资 格 、 诚 信 评 定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

( 四 ) 入 境 正 式 检 查 ( 窗 口 办 理 )

又 称 正 检 , 是 指 边 防 检 查 站 在 入 境 船 舶 抵 港 后 依 法 对 船 舶 及 其 人 员 进 行 的 检

查 。

工 作 程 序 : 入 境 船 舶 靠 泊 后 , 船 舶 代 理 人 员 应 在



4 个 小 时 内 , 按 要 求 携

带 有 相 关 单 证 到 边 检 站 报 检 大 厅 办 理 正 式 检 查 手 续 。

 边 检 站 将 根 据 船 方 或 代 理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签 发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 船 员 ) 。

提 交 单 证 : 《 总 申 报 单 》、《 船 员 物 品 申 报 单 》、《 船 员 名 单 》、 若 有 旅

客 的 提 供 《 旅 客 名 单 》、 船 员 和 旅 客 有 效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 船 长 签 字 盖 章 的 《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申 请 ( 船 员 ) 》,《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自 备 枪 支 ( 弹 药 ) 申 报 表 》 ( 如 船 舶 已 在 《 总 申 报 单 》 中 注 明 , 可 不 需 填 写 此 表 ) 。

注 意 事 项 : (



1 ) 船 舶 抵 达 口 岸 后 ,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边 防 检 查 站 申

报 办 理 船 舶 正 式 检 查 手 续 。

 在 正 式 检 查 手 续 办 妥 前 , 边 检 机 关 加 强 对 船 舶 进 行 监

护 管 理 。

 对 已 办 妥 预 检 手 续 的 船 舶 , 靠 港 后 即 可 开 工 作 业 , 港 区 作 业 工 人 可 以 上 下 外 轮 , 待 正 式 检 查 结 束 后 , 船 员 、 其 它 登 轮 人 员 方 可 上 下 外 轮 。

4

( 2 ) 代 理 人 员 在 向 边 检 站 提 交 正 式 检 查 的 有 关 单 证 时 , 应 确 保 名 单 中 姓 名 、

性 别 、 国 籍 、 出 生 年 月 、 证 件 号 码 等 项 目 的 准 确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对 不 如 实 申 报

的 代 理 及 船 舶 负 责 人 边 检 站 将 按 规 定 对 其 处 以 罚 款 , 同 时 对 该 单 位 的 代 理 资 格 、 诚 信 评 定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

( 3 ) 外 国 籍 船 员 登 陆 或 住 宿 , 凭 船 方 申 请 , 边 检 机 关 为 其 签 发 《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 船 员 ) 》; 外 国 籍 船 员 因 急 病 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及 时 办 理 《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 船 员 ) 》 的 , 经 边 检 机 关 同 意 后 , 可 先 登 陆 后 补 办 证 件; 与 我 国

有 《 海 员 证 》 互 免 签 证 协 议 国 家 的 船 员 , 凭 其 有 效 《 海 员 证 》 登 陆 免 办

《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 船 员 ) 》; 外 国 籍 船 员 凭 有 效 的 证 件 和 《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 船 员 ) 》 在 船 舶 所 在 城 市 登 陆 住 宿 ( 与 我 国 有 《 海 员 证 》 互 免 签 证 协 议 国 家 的 船 员 , 凭 其 有 效 《 海 员 证 》 登 陆 住 宿 ) 。

( 4 ) 中 国 籍 船 员 直 接 凭 有 效 海 员 证 登 陆; 港 澳 船 员 凭 有 效 《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登 陆; 台 湾 船 员 依 申 请 签 发 《 台 湾 船 员 登 陆 证 》; 美

国 船 员 凭 有 效 护 照 和 签 证 登 陆 , 不 签 发 《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 船 员 ) 》, 无 我 有 效 签 证 的 美 国 籍 船 员 禁 止 登 陆 。

( 五 ) 入 境 正 式 检 查 ( 登 轮 办 理 )

是 指 船 舶 靠 泊 后 , 边 防 检 查 人 员 直 接 登 轮 办 理 船 舶 入 境 正 式 检 查 手 续 。

工 作 程 序 : 对 需 要 实 施 登 轮 检 查 的 船 舶 , 边 防 检 查 人 员 将 提 前 告 知 船 舶 代 理 ,

并 于 船 舶 靠 泊 前



15 分 钟 到 达 码 头 。

 检 查 人 员 登 轮 后 , 船 方 负 责 人 或 代 理 人 应 到

场 协 助 检 查 。

 边 防 检 查 人 员 将 询 问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相 关 情 况 , 并 视 情 要 求 船 方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情 况 报 告 , 外 国 籍 船 舶 携 带 自 备 枪 支 弹 药 的 , 应 填 写 《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自 备 枪 支 ( 弹 药 ) 申 报 表 》( 船 舶 已 在 《 总 申 报 单 》 中 注 明 , 不

需 填 写 此 表 ) , 载 明 枪 支 弹 药 的 品 种 、 数 量 和 存 放 地 点 。

 在 对 上 述 特 殊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后 , 边 检 机 关 对 船 方 或 代 理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单 证 进 行 检 查 , 比 对 船 舶 资 料 、 船

5

员 和 旅 客 名 单 , 必 要 时 , 对 全 部 或 部 分 船 员 进 行 人 证 对 照 检 查 。

提 交 单 证 : 《 总 申 报 单 》、《 船 员 物 品 申 报 单 》、《 船 员 名 单 》、《 旅 客 名

单 》( 无 旅 客 的 不 需 提 供 ) 、 船 员 和 旅 客 有 效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 船 长 签 字 盖 章 的

《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申 请 ( 船 员 ) 》,《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自 备 枪 支 ( 弹 药 ) 申 报 表 》 ( 如 船 舶 已 在 《 总 申 报 单 》 中 注 明 , 可 不 需 填 写 此 表 ) 。

注 意 事 项 :

( 1 ) 以 下 情 况 需 登 轮 办 理 入 境 检 查 手 续 :

不 靠 岸 的 海 上 作 业 船;

载 有 偷 渡 人 员 或 在 控 人 员 的 船 舶;

有 情 报 表 明 有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的 船 舶;

携 有 枪 支 弹 药 的 船 舶;

有 严 重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的 船 舶;

上 级 通 知 或 边 检 站 认 为 需 登 轮 办 理 边 防 检 查 手 续 的 船 舶 。

( 2 ) 登 轮 办 理 检 查 手 续 的 船 舶 , 在 办 理 手 续 期 间 , 由 边 检 站 进 行 重 点 监 护 ,

未 经 边 检 站 允 许 , 除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机 关 办 理 检 查 手 续 工 作 人 员 和 引 航 员 外 ,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上 下 船 舶 、 不 得 装 卸 货 物 和 其 他 物 品 。

( 3 ) 船 舶 载 有 枪 支 弹 药 的 , 由 边 防 检 查 人 员 登 轮 进 行 清 点 、 核 实 后 封 存; 船 舶 出 境 时 , 由 出 境 港 边 防 检 查 站 予 以 启 封 。

( 六 ) 入 港 检 查

是 指 从 国 内 其 他 港 口 开 往 防 城 港 的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靠 泊 后 , 边 防 检 查 站 依 法 对 船 舶 及 人 员 实 施 的 边 防 检 查 。

工 作 程 序 : 入 港



( 国 内 来 ) 船 舶 靠 泊 后 , 船 舶 代 理 人 员 应 在



4 小 时 内 至 边

检 站 报 检 大 厅 办 理 入 港 手 续 。

所 需 单 证 : 《 总 申 报 单 》,《 船 员 名 单 》,《 边 封 》( 内 含 《 船 员 名 单 》、

6

《 外 国 籍 船 舶 船 员 检 查 情 况 登 记 表 》)。

注 意 事 项 :

中 国 籍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在 国 内 开 放 港 口 间 进 出 的 , 无 需 办 理 边 防 检 查 手 续 。

入 港 的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 船 舶 抵 达 口 岸 后 , 即 可 上 下 作 业 人 员 、 开 工 作 业 。

对 入 港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为 其 船 员 申 请 办 理 《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 船 员 ) 》

的 , 代 理 人 员 或 船 方 出 具 情 况 说 明 , 边 检 机 关 核 实 后 视 情 予 以 补 发 。

 或 根 据 船 方 申 请 , 对 《 临 时 入 境 许 可 ( 船 员 ) 》 进 行 延 期 。

( 七 ) 出 境 检 查

是 指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从 我 国 境 内 驶 往 境 外 前 , 边 防 检 查 站 依 法 对 船 舶 及 人 员 实 行 的 检 查 。

工 作 程 序 :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船 舶 驶 离 口 岸 前



4 小 时 内 ( 船 舶 在 口

岸 停 泊 不 足 4 小 时 的 , 在 抵 达 口 岸 时 ) , 向 边 防 检 查 站 申 报 办 理 船 舶 出 境 手 续 。

所 需 单 证 : 《 总 申 报 单 》、《 船 员 名 单 》、《 旅 客 名 单 》( 无 旅 客 免 交 ) 和

人 员 有 效 证 件 。

 中 国 籍 船 舶 和 全 部 船 员 为 我 外 派 船 员 的 方 便 旗 船 舶 , 还 应 提 交 经

船 长 签 字 盖 章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船 舶 出 境 自 查 报 告 表 》。

注 意 事 项 :

船 舶 代 理 人 员 在 向 边 检 站 提 交 出 境 检 查 的 有 关 单 证 时 , 应 保 证 名 单 中 姓 名 、 性 别 、 国 籍 、 出 生 年 月 、 证 件 号 码 等 项 目 的 准 确 。

为 了 确 保 船 舶 检 查 质 量 , 对 于 本 航 次 非 入 境 边 检 站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的 中 国

籍 船 舶 出 境 检 查 时 , 船 舶 代 理 人 员 需 要 在 网 上 报 检 的 基 础 上 , 携 带 船 员 出 入 境 证

7

件 和 有 关 申 报 单 据 来 边 检 站 办 理 出 境 边 检 手 续 。

 ( 边 检 站 一 船 会 进 行 登 轮 检 查 )。

( 3 ) 对 于 船 舶 因 故 未 能 按 时 开 航 的 , 预 报 开 航 动 态 与 原 计 划 未 超 过

2 4 小 时 , 在 征 得 边 检 站 的 同 意 后 , 可 免 予 重 新 办 理 出 境 手 续; 对 于 超 过

2 4 小 时 、 船 员 发 生 变 动 、 开 航 方 向 变 化 等 情 况 的 都 应 重 新 办 理 出 境 手 续 。

( 八 ) 出 港 检 查

是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从 防 城 港 驶 离 我 国 境 内 另 一 港 口 前 , 边 防 检 查 站 依 法 对 船 舶 及 其 人 员 进 行 的 检 查 。

工 作 程 序 :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船 舶 驶 离 口 岸 前



4 小 时 内 ( 船 舶 在 口

岸 停 泊 不 足 4 小 时 的 , 在 抵 达 口 岸 时 ) , 向 边 防 检 查 站 申 报 办 理 船 舶 出 港 手 续 。

所 需 单 证 : 《 总 申 报 单 》、《 船 员 名 单 》、《 旅 客 名 单 》( 无 旅 客 免 交 ) 。

注 意 事 项 :

船 舶 代 理 人 员 在 向 边 检 站 提 交 有 关 单 证 时 , 应 确 保 名 单 中 姓 名 、 性 别 、 国 籍 、 出 生 年 月 、 证 件 号 码 等 项 目 的 准 确 。

对 于 出 港 的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 由 边 检 站 制 作 《 边 封 》( 内 容 包 括

《 外 国 籍 船 舶 、 船 员 检 查 情 况 登 记 表 》 和 加 盖 边 防 检 查 站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 船 员 名 单 》), 交 由 船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转 交 或 通 过 边 检 机 关 内 部 网 络 发 送 至 下 一 港 边 防 检 查 站 。

( 3 ) 中 国 籍 船 舶 出 港 、 入 港 时 , 边 检 站 可 不 进 行 检 查 , 也 不 制 作

《 边 封 》。

( 4 ) 对 于 船 舶 因 故 未 能 按 时 开 航 的 , 预 报 开 航 动 态 与 原 计 划 未 超 过

2 4 小 时 , 在 征 得 边 检 站 的 同 意 后 , 可 免 予 重 新 办 理 出 港 手 续 。

 对 于 超 过

8

2 4 小 时 的 、 船 员 发 生 变 动 、 开 航 方 向 变 化 等 情 况 的 都 应 重 新 办 理 出 港 手 续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