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之信访听证会工作方案

信访听证会工作方案 【篇一: 2015 信访听证评议方案】

**县 2015 年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活动

设施方案

根据省信访联席办《关于印发 2015 年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活动设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市信访联席会议要求,为确保 2015 年

我县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活动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 2015 年**市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为指导,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

施,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

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通过听证评议,全力

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二、工作原理

1、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

3、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三、方法步骤

(一)、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员数据库。

在去年建立听证评议员数据库的基础上调整和充实数据库,建立由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村

(社区)干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工青妇组织有关人

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听证评议数据库。

(二)、充分做好听证评议准备工作。

在听证评议会前,责任单位将信访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处理经

过、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书面报信访联席办,信访联席办负责

及时送达每一位参加听证评议的人员。听证评议人员应认真查看资

料,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和思想状况、核实责任单位处理意见是否符

合政策法规等。信访联席办在听证评议会召开 7 日前,将听证评议

会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告知每一位听证评议员、信访人和责任

单位等参会人员。

(三)、严格听证评议程序。

1、由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责

任单位负责解答信访诉求和处理该信访事项适用的政策法规,并提

供相关证据。

2、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申辩、质证、答辩,听证

评议员发表个人意见,如对信访事项原处理有疑义,可以查阅有关

资料,单独约谈上访人。

3、听证评议结论形成书面意见,在听证评议会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

由信访联席办负责送达信访人。

4、听证评议结束后,由信访联席办或部门写出听证评议报告。同时

将听证评议会议资料专卷存档并报上级信访联席办。

(四)、用好听证评议结果。

对通过听证评议,需要重新处理或部分重新处理的,责成属事单位

限期处理解决到位;对因责任心不强,方法简单,应用法律、法规

和政策不当,给信访人带来严重利益损失的,在做出纠正的同时,

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维持原处理结

论的,属事单位除继续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外,可在当地媒体或信访

人居住地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信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私理诉求,在

党政机关缠访、闹访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通字【 2013 】25 号

文件依法进

行处置,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五、时间安排

1、3 月底至 4 月中旬,为安排部署阶段。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县联席

办印发的《实施方案》要求,安排部署省联席办拟定的信访事项听

证评议会。

2、4 月下旬至 11 月中旬,为组织实施阶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参加听证评议会。每件信访事项在听证评议结束后 7 天 内,由县信访联席办逐案向市联席办上报听证评议情况,同时,每

月上报交办听证评议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省联席办将逐月通报工

作开展情况。

3、6 月底和 11 月底,为总结通报阶段。县信访联席办在 6 月底和

11 月底向市联席办分别报送活动开展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年底市

联席办将对全市听证评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通报。

**县信联办

2015 年 4 月 8 日

【篇二:信访听证终证制度实施办法】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信访

听证终结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进

一步规范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程序与方法,切实把信访问题化

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

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

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

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

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四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于上访人对所反映的信访问题处理结

果不满意,或者对处理结果有争议;个别缠访户无理上访,在社会

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问题;以及有关组织或人员认为需要通过信

访听证终结来解决的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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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信访问题要精心选择,准确把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范围。从内容上要选择比较真实的,从

性质上要选择容易把握的,从类型上要选择影响面较大的问题,不

能把受理的信访问题随意纳入信访听证终结范围。

第七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

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问题;制定召开听证会方案(包括:确定公众

评判员、提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张

榜公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跟踪督办

七个步骤。

第八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必须严格履行的审批手续。由本级受理的

信访举报问题实施信访听证终结,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

分管信访领导批准决定。

第九条 在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前期,纪检监察机关要组成调查组,

对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调查报告,拿出初

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 确定公众评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精心选择而定。反映农村

问题的,选择村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和上访人家族中明事理

有威信的人员,一般由 5-7 人组成;反映机关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中,选择作风正派、

处事公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一般由 7-9 人组成。

第十一条 信访听证终结会议确定后,纪检监察机关 - 2 -

要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公众评判人员届时参

加。

第十二条 信访听证终结会前 3 天,纪检监察机关要张榜公示信访听

证内容、时间、地点、公众评判人员名单、相关部门参加人员名单。

并明确社会各界人员可以旁听。

第十三条 信访听证终结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通报对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二)信访当事双方对信访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提出质疑;

(三)调查人员对信访双方的质疑解释答复;

(四)信访双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开辩论;

(五)公众评判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调查人、评判人民主商定初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

双方意见;

(七)研究判定是听证终结、还是休会再做进一步深入调查;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终结处理意见;

(九)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形成听证终结书面材料,由信访双方和评

判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准确把握信访听证终结的标准。凡信访双方对信访听证终

结意见提不出新的疑问,对相关证据不需要重新核实,即作为信访

听证终结结论。如果有新的疑问, - 3 -

而且与终结意见出入较大,听证会暂时休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

步调查核实,继续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及时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信访听证终结会结束后,纪

检监察机关要负责形成信访听证终结书面材料,在 5 日内以正式信

函反馈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

第十六条 认真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负责监督听证终结

结论的落实情况,确保信访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

护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 信访听证会终结后,如出现极个别仍有异议者,纪检监察

机关对其出具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建议走司法渠道。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 ***县纪委、 ***县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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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信访听证会程序】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

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

证会纪律;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

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

辩;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

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

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

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

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 (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

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

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

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

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

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

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

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

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

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

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

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

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

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

(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

第四条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

听证结论在 15 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六条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

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

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

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

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

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

龄、职务、单位、住址等):

(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

(六)听证的结论: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

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