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员“二十个严禁”

各县直学校、中心学校、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和9月3日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特印发安溪县校车驾驶员“二十个严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校(园)务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校车驾驶员熟悉掌握安溪县校车驾驶员“二十个严禁”,做到入脑入心。

2.各校(园)长及校车安全工作负责人员、恒兴校车管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应逐一抽查校车驾驶员的掌握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录情况将作为安全季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
校车驾驶员“二十个严禁”   1.严禁校车行驶时未将手机上交随车照管人员保管。

2.严禁园长、随车照管人员未在场时组织学生上车离校。

3.严禁学生(幼儿)未系好安全带行驶。

4.严禁车门未关好时行驶。

5.严禁校车行驶中或未停稳时打开车门。

6.严禁在快车道上、下学生(幼儿)。

7.严禁驾驶人离开驾驶室时,未按规定熄火停放车辆。

8.严禁驾驶校车未按照审核的行驶线路行驶。

9.严禁在虽已审核但因道路改建暂时不具备校车通行条件的路段通行。

10.严禁违法超车、违法会车或随意变道行驶。

11.严禁闯红灯、逆行。

12.严禁下陡坡熄火空档滑行。

13.严禁超员、超速行驶。

14.严禁酒后(含隔夜酒)驾驶、疲劳驾驶或开赌气车。

15.严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校车。

16.严禁驾驶轮胎磨损严重的校车。

1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18.严禁将学生(幼儿)载入加油站加油。

19.严禁将学生(幼儿)单独留在车上。

20.严禁校车搭乘非学生运行或将校车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