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256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小运转、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257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气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带道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次位。20‰及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回送铁路救援起重机,应挂于列车后部。铁路救援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见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回送铁路救援起重机,应挂于列车后部。铁路救援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见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258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连挂前按规定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制动主管贯通状态是否良好;
4.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