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工作,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全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并对记录信息进行登记保存作为执法证据材料的一项工作措施。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包括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用于执法活动录像、照相、录音的移动电话和平板电脑等私有便携式设备视为执法记录设备。

第三条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涉及交通运输外勤执法等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设备,原则上每个执法班组应配备有一台以上的执法记录设备。

执法记录设备只能用于执法活动,不得摄录无关的内容,严禁私用、挪用、换用或外借。

第四条执法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执法记录设备以及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下情况应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一)现场执法检查车辆、船舶;

(二)现场进行行政处罚;

(三)现场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驶、卸载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

(五)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现场执法执勤活动,有必要采取执法记录设备的。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现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第七条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应当自行政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始执法工作时始,至执法工作结束时停止,具体记录时间可根据现场执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保证执法记录信息的客观、完整。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确保时间、地点等硬件信息准确。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专责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专责人员对移交的执法记录信息资料要做好登记保存,并建立台帐,因工作需要调取执法记录信息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涉及执法争议、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重要、敏感信息应当按实际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一条各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信息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