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与“问题线索”关系x

信访举报与“问题线索”的关系。信访举报与“问题线索”具有本质的区别,信访举报可以转化为“问题线索” ,但不是所有的信访举报都是“问题线索”;信访举报是“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但不是全部。两者的责任主体、工作对象、政策依据、目的要求不同。

谈话函询

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组织处理的可采取谈话函询处置方式。

初步核实

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査性, 对照党纪政纪条规, 判断其有可能违纪的线索,可采取初步核实处置方式。暂存待查

对反映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 但由于种种原因, 暂不具备核査的条件而存放备查, 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可采取暂存待查类处置方式。

了结

反映问题失实、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 ;或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 ;或经核查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采取了结处置方式。

注意事项

签阅 :函询对象书面说明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纪检

组长审阅签字后报发函机关。

 被函询人为党组主要负责人的, 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直接回复发函机关。

通报:谈话函询对象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上就本人接受谈话函询问题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具体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存档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谈话还是函询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考虑:

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 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 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凊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内容笼统的程度。

 建议对反映笼统、 无具体内容的线索, 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被反映人情况。

 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岀评价,作岀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反映线索数量。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

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

 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 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当地政治生态。

 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兄作为基准, 对被反映人的反映数量多少、 反映是否突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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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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