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案件流程 浅谈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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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访案件流程 浅谈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

文章摘要:也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而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将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排除在了行政部门的信访案件之外…… 浅谈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

作者:李林发布时间:2013-04-15 08:59:02

涉诉信访,在中国可以追朔出千百年的历史.虽说在古代没有专门的机构审理具体的案件,但是现代的人们,对于古代那些不服县级官员审理的案件而向“市级、省级”官员拦轿喊冤、击鼓申诉,甚至进京告御状的故事,却是耳熟能详,千古传颂.在中国的老百姓心目中,与涉诉信访案件如影随形般挥之不去、割舍不断的,是“青天情结”.现如今,我国已经进入社会经济的转型期,随着社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经济关系、利益主体和格局的不断碰撞,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大量涌现.与基层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相对应的是,涉诉信访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基层法院所面对的涉诉信访工作是一个充满着矛盾的现实.一方面强调要打破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的阻碍,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群众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不能对正常的涉诉上访群众搞拦堵和截访;另一方面又要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法院,尽量减少越级上访,把矛盾和影响消化在基层.由于历史原因和诸多现实的因素错综复杂,使得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变得十分艰难.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涉诉信访案件,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而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

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将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排除在了行政部门的信访案件之外.但是,许多上访人并不会自觉或甘于受这些“条例”或“规定”的限制,他们的上访往往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的特点.既到上级法院上访,又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部门上访.而这些机关的信访部门接访后,有的对上访案件不分性质、不分级别、不分类型,一概接访、过问,层层调查、了解、问责.客观上给一些上访人造成了误解,形成了错误的认识,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有上访了,基层法院就会被调查、责问、通报,有关人员就会受到处理,自己的案件就会存在 “再审审”的可能,直致实现自己的涉诉上访目的;有的则推诿、搪塞、不置可否,使得当事人和群众无所适从,更刺激了他们的情绪,激化了矛盾.由此引发的,是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加,并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同时,一些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官员将越级赴省进京的涉诉上访视为“高压线”,谈访色变.为了化解赴省进京上访,不惜使用行政命令影响涉诉上访案件的裁判结果,甚至要求法院直接花钱使上访人息诉罢访.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为了平息上访、息事宁人,而对上访人妥协、退让、不顾事实和法律而片面满足其要求,造成其他当事人和上访人的效仿.而上访人就是揣摸到了一些党政领导的这种心理,你越害怕上访,我就越上访,反正我的问题要有人解决.于是在每年的“两会”、“党代会”和国庆节等敏感时期,党政机关的领导特别要求基层法院把涉诉上访人员看死盯牢,出现上访情况,层层追究责任,还要唯有关法院和人员是问.有的上访人家住农村,交通不便、通讯不畅;有的上访人东躲西藏,两头不见影;有的当面提条件,加筹码,与法官谈判;而有些案件疑难、复杂,非一时可以解决.在下挤上压的情况下,有的法官不得不采取“拖”、“哄”、甚至是“骗”的方式让当事人回家.更有甚者,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果发生涉诉上访,基层法院必须派车出人去接上访人,路上还要管吃管住.搞得基层法院为此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人力和财力,以至鸡犬不宁,疲于应付.另外,让法官们颇感为难的是,申诉、上访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法官们限制当事人的申诉、上访自由,是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而另一方面,基层法院在复查、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必然要对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承办人提出批评和做出处理.从而又使得有的法官因怕出现上访情况,而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优柔寡断、战战兢兢、畏首畏尾,甚至有些资深法官也高呼“不会办案了”.上述问题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法官们的办案积极性,影响了案件质量,降低了办案效率.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基层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尊严.

二、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因素很多,其中,法院作为各种社会矛盾的调处者,做出的裁判结果往往会使一方当事人不满意,甚至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就是原因之一.但是,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多,还有深层次的几方面原因.笔者认为,首先,是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个别法官业务不精、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办案拖拉,案件久拖不结;接待当事人和审判过程中,方式、方法简单,不注重法言、法语和文明用语的运用,缺乏做细致思想工作的耐心,不重视案件的调解和判后释疑,就案办案.只考虑“定纷”,不注重“止争”;只考虑“法律效果”,不注重社会效果;只考虑尽快结案,不注重服判息诉,以致“案结事不了”.少数案件裁判文书叙事不清、说理不透,甚至存在严重瑕疵,实难令人心服口服.当事人为讨说法找法院、找领导,而案件却一直未能复查,或虽经复查,但复查不认真,未能依法予以纠正;有的案件虽然申诉不能成立,但由于接访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申诉人与法院产生了对立情绪.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另外,部分执行案件久拖不执或久执无果,特别是“涉公”、“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法律白条”现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当事人的误解.当事人不但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意见,也对法官和法院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立情绪,诱发了当事人上访求助的心理,从而导致上访案件的发生.此外,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权钱交易,在制造“冤、假、错”案的同时也败坏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丧失了群众的信任,使得一些当事人认为只有上访才能讨来公道.

其次,是我国现行信访机制依然存在问题.一方面,各部门横向联系、协调不够,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尚未真正建立,一信多投、一人多访现象普遍存在.处理信访案件和事件的部门缺乏相互的协调与配合,都管又都不管,层次不清、性质不分、界限模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和无序.另一方面纵向沟通不畅,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不断.同时,信访渠道不通畅、信访处理和处置机制不健全,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调处能力不强.

第三,是上访人自身的问题 .通过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笔者发现,许多上访当事人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偏见和怀疑心理.一旦输了官司,便盲目的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信任,认为是人情案、关系案,认为案件处理不公,只有越级上访才会改变结果.同时,个别上访当事人存在投机心理.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的上访人在行动上表现为无理取闹、反复多次越级上访,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动辄赴省进京,盲目求上,越高越好.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的上访当事人自恃有理,天不怕,地不怕,贪急求快.认为自己的要求是正当的、合理的,怎么做没关系,在行动上无所顾忌,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给法院施加压力以求尽快解决问题.还有的当事人发现别的当事人上访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督办,便抓住各部门重视上访、狠抓上访、惧怕上访的特点,不管自己有理无理,不问应该怎样解决,不按有关程序,也不分反映问题的层次,便一哄而起.实际上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了诉累,浪费了资源,而且干扰了有关部门和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与此同时,确实有相当比例的上访人是有冤屈的,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他们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自己的问题,无奈走上了上访之路.还有的上访人是由于法院或相关部门在处理其问题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延误了时间,使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此外,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问题.由于涉诉上访、申诉比较敏感也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一些政府部门出于安全稳定考虑,对涉诉上访案件过于“看重”,过于紧张,害怕群众上访.一旦出现涉诉上访案件,就千方百计的从各个方面做上访人的工作,直至达到上访人满意并息诉罢访.这种对涉诉上访案件的“过激反应”,更加重了群众的“不上访不办事”的思想.有时简单的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想通过上访的途径尽快解决问题,从而导致群众上访频繁,数量增多.“地方党委、政府都怕上访,不管有理无理,跑一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而事实也正是如此.有些部门由于害怕赴省进京上访,不是依法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而是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不少无理上访人正是抓住了有关部门的这种心态,变本加厉的上访,老的没解决、新的又出现.还有一些上访人反映到某些部门后,接待人员对案件事实不清楚、法律和政策规定不熟悉,盲目答疑、草率调处,口径不统一,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其后患极大.

三、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办法

笔者发现,历史积累下来的涉诉信访案件,是目前整个涉诉信访工作中的难点,也是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重点.这些案件解决了,基层法院就甩掉了“包袱”,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就可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要区分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对于确有冤情的、显失公平的,应当知错就改立即予以纠正,不能推拖、搪塞,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抵触情绪.在纠正错误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决不护短,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而对于那些适用法律无明显差错,或者因经济、社会环境、国家政策等发生调整和变化,单纯依靠法律难以有效解决的,应抓紧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以及当事人亲属、所在地基层组织协调配合,妥善加以解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在坚持执行法律的基础上,灵活执行相关政策.既不能机械套用法律,又不能无原则的一味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要把握尺度,注重效果.对于经调查确属无理缠访、恶意缠诉的,要及时、准确的适用法律,配合有关部门适时、适当的做出处理.做到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司法威严.

其次,基层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1、要牢固树立质量、效率并行的观念,以质量树形像.要强化广大法官的服务意识,加大执行力度,注重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克服和改正以往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点,努力改进自身的工作,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理解与认同,树立司法权威,提升社会公信度,切实减少和控制信访案件的发生;2、要切实改进接访工作方法,重视初访,注意疏导,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分析和研究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方式、方法.要善于采用疏导的方式,建立通畅的信访渠道,让上访人即有“路”可走,又知道如何才能走的合理、合法、有效;善于采用刚、柔相辅的方式,让上访人即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促使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越“雷池”,又能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消除对立情绪;善于采用情、法相融的方式,调动社会和群众的力量,从思想上帮助上访人稳定情绪,化解矛盾;善于采用宽、严相济的方式,对确有道理和冤情的上访人要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而对于那些“浑水摸鱼”、无理缠访的,要及时、坚决的打击和制裁;3、要树立大局观和“一盘棋”的思想,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把涉诉信访案件作为人民法院了解民情、体察民意、解决民怨的渠道.通过处理和解决涉诉信访案件,进一步解决关乎老百姓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拉近党和政府与百姓之间的距离;4、要从思想上彻底解决对涉诉上访的模糊认识,克服牢骚满腹、怨天尤人、消极对待、敷衍塞责、上欺下哄等种种倾向和现象.把涉诉信访看作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看作是衡量和检验自身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和标准.并且,要从制度上为处理和解决涉诉信访案件提供保障.实践证明,制度落实到位,处理及时稳妥,涉诉信访案件解决的效果就比较好,就比较彻底,“后遗症”也比较少.而制度不健全,处理无章可循,随意性大,效果也不会好.因此,基层法院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制度和措施,还要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新的苗头和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情况和问题,对制度和工作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和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带来的复杂局面;5、要加大对涉诉信访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的查处力度,根据问题定责任、针对责任划性质、依据性质抓处理.不仅要罚劣,还要奖优,作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6、要强化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解决多头受访、多头调处、职责不明、界限不清的问题.作到即分清职责,明确分工,又强调沟通、密切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同时,摒弃以往存在的谈“访”色变、“各扫门前雪”、“围追堵截”、“拆东补西”、“忍辱退让”、“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等陋习,真正作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尊重事实、依据法律,有理、有利、有节的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

同时,要拓宽思路、勇于实践、积极探索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新路子.笔者认为,鉴于基层法院电脑的普及与局域网的建立,涉诉信访工作全面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对于涉诉信访软件的开发,可由省高院、最高院会同省或国家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开发.并通过涉诉信访软件建立全省、乃至全国的信访信息管理平台,与国家各级领导机关、信访部门实现网络对接,形成全国信访工作横向联系、上下融通、齐抓共管、资源共享的大信访工作格局.该项网络工程一旦建成并投入使用,那么,今后基层法院在对当事人或群众来信来访作出相应处理时,只要将信访当事人、涉诉案件、裁判结果、信访反映问题、基层法院对信访的处理结果等情况如实登录在信访信息管理平台上,就可通过网络适时传送到中院、省院、最高院,以及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信访部门的网络上备查.信访当事人或群众如对基层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而到上级法院或其他领导机关、信访部门继续上访时,有关部门只要登录信访信息管理平台,就可全面、及时的掌握基层法院对该起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全部情况,在第一时间就可对信访当事人或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重复上访和无理访的发生.笔者认为,这种与时俱进的信访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制度应当尽快建立和推广,以使全国各级法院在解决和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上,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提供情况,彻底摆脱信访困扰,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实务当中.

此外,基层法院还应拓展调处渠道,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处理和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社会网络.要善于动员信访人员所在的单位、社区、基层组织以及其亲属、朋友等各种关系,法理、人情、亲缘等方面多管齐下,使上访人即了解法律的尊严、又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亲情的温暖,在案结事了的同时也能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使“坏事”变为“好事”.同时,还要加大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以往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存在标准不一、透明度不高的情况,当事人不了解人民法院的处理过程和程序,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猜疑和困惑,影响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因此,应当在这方面着重改进.对涉诉信访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党委、相关部门以及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参加听证,就上访人的上访理由、相对方的情况、法院的案件处理经过以及问题的焦点等方面“对簿公堂”,有话说在当面,有理讲在当面,通过程序的公开、透明,消除不必要的猜忌和误解,让在场的所有人都能听得明明白白,有利于信访问题的解决.

虽然说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但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又不是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了的.它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领域,包含社会价值取向、经济利益矛盾、历史现实冲突等等多个层面的因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笔者认为,若要妥善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还应改革目前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机制.因为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对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接访后,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处理解决,不应归类于一般意义上的信访案件.因此,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对上访案件的通报、排队,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还会给有关法院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使之无所适从,同时还会助长上访无序现象的产生.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的相应规定,将涉诉信访案件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工作中彻底分离出来,不参与这项工作的检查和评比,使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独立地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同时,还应加快信访立法,完善涉诉信访工作的各项措施,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合理界定上访界限,保护合法上访,规范正常上访,处理和打击违法上访.对那些经一、二审、申诉被驳回或听证审查确属无理,经说服教育仍缠诉不止,或者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使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而仍不满足的,应当尽快制定明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人民法院可以视具体情节予以必要的训诫、具结悔过,甚至拘留、罚款,使上访人打消获得不当利益的无理缠访念头,使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基层法院处理和解决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不是一朝一夕或一蹴而就的事情,花费大的力气也不会毕一役而全功.因此,要长期面对、积极应对,不能消极厌战.要清楚的认识到处理和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固然重要,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在日常的工作中开动脑筋、积极探索,吸取经验和教训,能够对以后的审判工作带来启迪和警示.特别是要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把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当作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这是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根本.还要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努力培养和树立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在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基础上,把自身的审判工作也向前大大推进一步,为促进社会和谐、创建宽松、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做出人民法院应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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