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矿工会和矿安全办负责本公司职工的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在 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并妥善保存。
第二条在紧急情况下,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矿安全办和矿 综合办要立即对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 防止职业病的蔓延。
第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
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
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矿上根据医院体检
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
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论单及时告知员工,并发到员工手中。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职 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
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否则,不应解 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
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 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利象、I期煤工尘肺患
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
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I期
矽肺患者
每年1次
噪声
在岗人员
局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
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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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白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