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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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律部管理变

革参阅文件之三

首创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客观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 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领导人员, 是指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员和集团派出在下属公司担任董事长、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 是指集团领导人员任职

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和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效益性,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包括主管责任和直

接责任。

第四条 集团领导人员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 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单位改制、重组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 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集团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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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部提请,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由集团审计部组织实施。集团

审计部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六条 集团审计部实施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时,被审计的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与集

团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集团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

员。

第八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 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 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单位资

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三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集团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资产、 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集团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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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分清集团领导人员对本单位资产、 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

负有的责任; 查清集团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 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集团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之前, 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集团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后, 对被审计的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认为需要进行整改的, 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整改意见或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集团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承办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

计组织, 也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 并接受集团审计

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应当将集团审计部提交的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该领导人员的调

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集团下属公司应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首 创 集 团 企 业 经理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办 法》 首 创 经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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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35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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