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x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本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本机构负责人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本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本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本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