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房及地下室项目设计优化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厂房及地下室项目 设计优化服务合同 合同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咨询单位:
武生产厂房及地下室项目 设计优化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使本工程安全、合理、经济,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武汉生之源生产厂房及地下室项目的设计优化咨询服务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设计优化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生产厂房及地下室项目的建筑设计施工图优化咨询服务,优化范围包括建筑结构、地下空间利用、基础形式、建筑节能等设计优化;具体优化范围参照甲乙双方及建筑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建筑、结构等施工图纸应用范围说明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设计优化咨询服务(包括不限于):
1. 结构专业结果设计优化;

2. 机电专业结果设计优化;

3. 建筑专业结果设计优化;

4. 其他在甲方施工图范围内设计的优化。

第二条 设计优化工期要求 1. 工作第一阶段 甲方应要求原设计单位于1月18号前提供建筑、结构全套设计资料,1月25号前提供剩余全套设计资料,在收到设计资料后,乙方应在1月28号,向甲方提出本项目建筑、结构专业的设计优化意见;
在1月30号,向甲方提出本项目剩余的设计优化意见,且在设计优化意见提出的过程中,甲方应要求原设计单位全力配合乙方的工作。在甲方和原设计单位对上述优化意见进行书面确认后,甲乙和造价咨询公司三方对上述优化意见相对应的优化金额进行初步预估核算(图审通过后,最终结算时双方依据实际优化的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实际优化的工程量=优化前与优化意见相关的施工图的工程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的与优化意见相关的图纸的工程量) 可视为第一阶段工作完成。

2. 工作第二阶段 设计优化意见经确认后,乙方应监督原设计单位按设计优化意见在【 5 】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建筑、结构等施工图的修改,以及优化后建筑、结构等施工图的出图工作。乙方应对设计单位修改完毕后的图纸进行审核,确保优化意见在施工图上已优化或修改到位,并且经甲方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图审通过后方可视为第二阶段工作完成。

第三条 技术及设计配合要求 1. 乙方应充分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工程经验和广泛的国内外信息,对结构、建筑、机电等全套图纸进行优化,优化后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规范、安全及经济合理的要求。乙方应对施工图优化内容具体化、明确化,可通过列表、在原施工图中修改等表示方法明确提出图纸修改意见。乙方应提供充分依据支持设计优化意见(必要时须提供计算书),并负责与施工图设计单位及图纸审查单位进行沟通。

2. 甲方应书面授权乙方与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授权委托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3. 如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工程量与前期测算有较大误差,乙方应无偿提供工程量核对支持,并解答图纸疑问。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的设计优化资料和成果文件:
1. 甲方应提供的设计优化资料 1)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设计优化意见的确认:乙方提交的优化意见应是与甲方及原设计单位充分沟通的优化意见,并经原设计单位中冶南方及甲方书面确认,中冶南方确认优化或修改出图。

2. 乙方应提供的设计优化成果文件 1) 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优化意见》一式两份及相应电子文件一份,并由中冶南方及甲方书面确认。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优化意见》,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优化金额2%的违约金,延误周期达到15自然天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2) 经乙方优化后的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化报告一式两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份。优化报告和经相关管理单位审查通过的全套施工图作为甲乙双方最终设计优化结算的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优化报告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目的,达到符合建筑规范、安全规范、使用规范、降低建筑成本、提高建筑经济效益的目的。

3) 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乙方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换全部已支付费用或不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设计成果。

4) 乙方了解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经营信息、人力资源、本合同所涉及的设计/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成果等等所有未公开之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乙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公开的途径获得、知悉该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5)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 规范之要求、符合本合同目的。如果因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甲方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责成并督促原设计单位及时按乙方提供的,且乙方和原设计单位沟通无异议的设计优化意见进行图纸修改工作。

(2)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非乙方不履行合同而甲方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咨询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咨询费。

(3)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限及时向乙方提供设计优化前后图纸资料、及时办理设计优化结算以及及时支付设计优化咨询费。

(4) 甲方需对乙方传递的文件应及时做出答复或决定,如甲方迟延作出答复或决定,则乙方的设计优化工期应相应延长。在设计优化过程中,若甲方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方案进行重大改变,从而造成乙方设计优化工作的大量增加,则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增加的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偿。

(5) 甲方指定 为本项目设计优化负责人,代表甲方负责本项目的联系、设计优化管理以及设计优化意见的确认工作。甲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对设计院图纸进行审核,提出优化意见。乙方对自己所提出的设计优化意见应有充分的依据,所提供的设计优化意见须经中冶南方及甲方书面确认。所提供的设计优化意见须满足国家的有关规范、建筑物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具有经济性。如因乙方工作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优化时限,及时提交设计优化意见。

(3) 乙方提供的设计优化意见,由乙方负责向甲方和设计单位进行解释、沟通,甲方提供支持和协助。

(4)乙方对自己所提出的设计优化意见应确保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或技术使用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设计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甲方所有 。成果提交甲方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发明人/作者的名义在学术研究领域发表、申报评奖。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任何方式之使用、修改和处分乙方提交的所有设计成果。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上述设计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设计费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5)乙方应对按照其所提供的优化方案进行的施工结果负责,如因乙方优化方案的原因导致施工项目出现问题、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导致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原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或实施有困难,需要乙方配合原设计单位提供支持与协助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释设计意图、修改设计方案等,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甲方不需额外再支付费用。如乙方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的,应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7) 乙方指定 为本项目设计优化负责人,代表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联系、设计优化工作以及设计优化意见的确认工作。乙方设计优化负责人联系电 、电子邮箱:

第六条 设计优化咨询费取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 设计优化咨询费取费标准 1. 建筑、结构结果设计优化咨询费取费标准:
建筑、结构结果设计优化咨询费按以下公式计算:A=B× C %,其中:
A——表示设计优化咨询费用(含税);

B——表示设计优化后节省的建筑、结构投资或减少的工程量成本。B的计算方法为:甲方提供的本项目建筑、结构施工图等作为优化前的图纸;
乙方提出设计优化意见经中冶南方及甲方确认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根据确认的优化意见进行图纸修改并盖章出图或变更后,形成优化后的图纸或变更,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图审通过;
优化后的图纸相比优化前的图纸所节约的建筑、结构工程量(钢筋、混凝土以及其它建筑、结构部分),分别乘以双方确定的综合单价,得出的工程费用即为设计优化后节省的建筑、结构投资(综合单价以甲方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价格为准,未优化部分不计入结算范围,部分优化意见经甲方同意,虽未落实到图纸上但由现场施工实施部分,同样计入本项目结构优化费用内,事后以白图或会议纪要为依据)。

C——表示设计优化咨询费用取费比例,取值为15;

2. 机电结果设计优化咨询费取费标准:
机电结果优化咨询费:
A=B× C % ,其中 A——表示设计优化咨询费用(含税);

B——表示设计优化后节省的设备投资或减少的工程量成本。B的计算方法为:甲方提供的设备施工图等作为优化前的图纸;
乙方提出设计优化意见经甲方及设计院确认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根据甲方确认的优化意见进行图纸修改并盖章出图后,形成优化后的图纸,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图审通过;
优化后的图纸相比优化前的图纸所节约的设备工程量(管线长度、消防、喷头以及其它部分),分别乘以双方确定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以甲方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价格为准,),得出的工程费用即为设计优化后节省的设备投资(未优化部分不计入结算范围,部分优化意见经甲方同意,虽未落实到图纸上但由现场施工实施部分,同样计入本项目机电优化费用内,事后以白图或会议纪要为依据)。

C——表示设计优化咨询费用取费比例,取值为15;

其它——本合同所指的综合单价(为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管理费、规费、财务费)、利润及税金等所有费用形成的全费用单价,由甲方聘请的工程造价公司参考国家相关行业及武汉市相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相应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信息,依据乙方的省减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核定,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一、 设计优化咨询费支付方式 1.设计优化费用的结算(乙方应在提示甲方付款时,提供等额正规发票给甲方):
(1)甲方应要求原设计单位于1月18号前提供建筑、结构全套设计资料,1月25号前提供剩余全套设计资料,在收到设计资料后,乙方应在1月28号,向甲方提出本项目建筑、结构专业的设计优化意见;
在1月30号,向甲方提出本项目剩余的设计优化意见,且在设计优化意见提出的过程中,甲方应要求原设计单位全力配合乙方的工作。在甲方和原设计单位对上述优化意见进行书面确认后,甲乙和造价咨询公司三方对上述优化意见相对应的优化金额进行初步预估核算。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15】日内,甲乙和造价咨询公司三方核算出施工图的钢筋、混凝土等实际优化的工程量,优化咨询费=综合单价×实际优化的工程量×15%,实际优化的工程量=优化前与优化意见相关的施工图的工程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的与优化意见相关的图纸的工程量。

(2)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优化意见后【 7 】日内完成对其的审核核对工作,并进行书面确认。

2.设计优化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确认工程量后,乙方依据确认签字的优化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本次费用分二次向乙方支付:乙方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经双方审核的预估优化咨询费用的【85】%,乙方提供正规发票;

2)乙方完成第二阶段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优化咨询费的剩余尾款,乙方提供正规发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或履行不符合协议约定内容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每逾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2%的违约金,预期达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已支付费用,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本合同总费用的100%的违约金。乙方的逾期行为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八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
2、本协议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甲方因业务需要或公司情况等原因单方提前30天通知终止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九条 其它约定 1. 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工程规范。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生效的修改、补充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后无正文) 第十条 附件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授 权 委 托 书 :
贵院负责设计的 生产厂房及地下室项目在结构、建筑、机电施工图经济性方面我司总体是比较满意的。但由于我司目前成本压力较大,因此要求贵司在结构、建筑、机电方面做得更为出色。我司决定委托 负责 生产厂房及地下室项目的结构、建筑、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并代表我司负责与贵院进行技术沟通和技术协调。请贵院及时向武汉博玉联合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他们工作所需要的设计资料,并给予全力配合。

顺祝 商祺! (盖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文档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