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交通银行借款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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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期  序

金 额

序数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 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注意事项

以下内容请自行查看,是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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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