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凡是施工现场的职工都必须投报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
2、项目经理部及有关部门不得采用借口或阻挠的形式,不为施工人员办理投保手续。
3、意外伤害保险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4、对已办理投保手续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5、保险具体条款按意外伤害保险规范文本内容执行。
6、被保险人/受益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鎏金路1标项目经理部。
7、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鎏金路1标项目经理部依法对管辖区域内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承担的死亡、伤残、医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8、保险期限应覆盖施工全过程,从正式开工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时止,若工期拖延,应顺延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止期。
9、在保险有效期内,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项目部、施工现场、生活区等内,因从事本职工作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死亡及意外伤害医疗的,依法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索赔手续。
10、赔偿办法及处理程序严格按照保单约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