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餐厅管理制度

员工餐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食堂的管理,使公司食堂更方便职工,为职工提供优质、卫生的工作餐。确保食堂经济、安全、卫生,不断提高饭菜质量,给就餐人员营造一个干净、舒适、有序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酒店全体员工。

第三条管理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并监督食堂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细则

第一条员工餐标准

1、酒店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行业标准,特规定中餐和晚餐标准为4元/餐,早餐为2元/餐。

2、员工餐的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于每年年底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物价水平,并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第二条用餐时间

早餐:07:30——08:30

中餐:10:30——12:00

晚餐: 16:30——18:00

办公室人员中餐和晚餐的就餐时间分别是:11:30和17:30。

3、凡酒店员工亲属需在员工食堂就餐的,每餐按照5元计算(用餐前到行政人事部备案、缴费)

第三条食堂工作人员要求

1、上班时间食堂工作人员须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及防滑平底鞋。

2、食堂工作人员须保持头发干净整齐,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得吸烟,不得与人闲聊。

3、食堂工作人员对待员工应热情周到,彬彬有礼,一视同仁,严禁与员工争吵,虚心听取员工意见。

4、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掌握消防器材使用规定。

5、下班前要锁好柜子,关闭门窗,检查火种是否熄灭,关闭燃气、电源。

6、食堂员工应每年检查一次身体健康状况,确保餐饮的卫生。第四条食堂卫生要求

1、食堂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垃圾,严禁随地乱摆放东西,保证通道畅通。

2、食堂内的食品要做到生、熟食分开摆放,购买的蔬菜要分拈腐叶并清洗干净,气温超过22℃未经冷柜保管的熟食隔夜后,不得食用。

3、食堂内必须做到门窗明亮,墙面无污渍、无蜘蛛网、无蚊蝇、无烟尘,工作台面干净、整洁。

4、食堂内部地面、工作台面每天清洗并保持清洁。

5、食堂外部环境每天清扫,员工餐厅要随时保洁。

6、定期组织灭蚊、灭鼠、灭蝇等四害消杀活动,消杀前餐具、食品要隔离保管,消杀后要及时清理窗台及墙壁等死角,打扫卫生,清洗工作台面、地面,以确保安全。

7、泔水桶每天打扫,清洗干净,杜绝蚊蝇滋生。

第五条采购及核查

1、采购人员本着质优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每日副食品等

物资的固定供应商,蔬菜类可至批发市场购买。

2、采购的物品应保证新鲜,严禁购买病死猪肉和过期、变质的蔬菜、调味品及肉制品。

3、采购的菜品必须由采购员、厨师、库管共同进行入库核实,以保证帐物相符。

4、采购员将采购的物品登记在采购收支表上,并做出统计。

5、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控制采购成本。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管理

1、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厨房。

2、厨房清洁用品应与调味品、菜品分开放置。

3、厨房设置灭火器。

4、厨房及就餐区严禁流动吸烟。

5、使用炊事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6、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第二条用餐管理

1、员工餐厅用餐实行个人实名刷卡制度,一人一卡,每张卡每餐只能使用一次。

2、餐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餐卡若有遗失或损坏,需重新到财务部补办,工本费20元。

3、各部门员工应按酒店安排的时间轮流用餐,就餐时间为30分钟,员工当班期间必须在员工餐厅范围内用餐。

4、餐卡内金额不得转为现金。

5、每月最后一天餐卡集中充值,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充值。

6、员工就餐须配戴工号牌,自觉排队按顺序领用食物,严禁穿拖鞋到员工餐厅用餐。

8、用餐人员应自觉服从餐厅管理人员管理,文明用餐。未经批准,不能带亲戚朋友进入员工餐厅用餐。

9、餐具由酒店统一配备,不得将饭菜及餐具带出餐厅,用餐人员必须从员工通道出入餐厅,不得从其他通道穿行。

10、用餐前要进行刷卡,无卡者不得用餐。

11、辞退/离职时,餐卡必须归还至人事部,若有遗失或损坏,需缴纳20元工本费。

12、用餐期间,不准向餐桌上或地上乱倒、乱扔饭菜。用餐完毕,严禁将饭菜倒入洗碗池中,应统一倒入指定的泔水桶里,做到人走桌、地两净,餐具应放在指定处,并养成随手关水、关电的好习惯。

13、用餐人员要养成勤俭的习惯,严禁浪费,一经发现倒饭等浪费行为,将处100元以上罚款。

14、外来食品也不能带入餐厅。

15、就餐完毕,应及时离开餐厅,以便餐位的循环使用。

16、爱护餐厅内的餐具及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不得随意搬动及损坏餐桌、餐凳。

17、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餐厅有权报行政人事部给予罚款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用餐资格。

第四章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总经理批准后实行。

2、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解释。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