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有关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苏司通[2015]8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8.13

【实施日期】2015.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主

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司通〔2015〕88号)

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民主法治村(社区)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制定了《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8月13日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不断激励基层开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动力,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城乡基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夯实法治江苏建设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精神,以及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通[2006]156号)和《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苏司通[2009]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范围内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动态管理就是对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的创建活动和创建质效进行跟踪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级和监督管理;鼓励和推动未命名的村(社区)积极参与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

提升创建的质效。

第四条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价。

第五条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共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和对本辖区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日常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实施。

第六条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