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XX市XX投资集团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的管理,参照《XX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持有50%(含50%)以上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应按时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报批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变化、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

(二)发行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

(三)对外投资、参股、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核销、报损等处置行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资产的购置;

(六)公司组织人事、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的任免

(七)单笔1万元(含1万元),年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捐赠和赞助;

(八)领导人员兼任其他单位负责人或出国出境的;

(九)其他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六条报备事项:

(一)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二)公司领导人员及在职职工年度收入及住房补贴、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内部机构设置、除须报批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中层以上人事任免等;

(四)新建制度或修订的规章制度;

(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

第七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备事项应于董事会决议或事发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备案;属于年度重大事项由企业于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备案。

第八条对各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

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条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报批和报备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进行审批、登记、评估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纳入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子公司须认真对照规定条款,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一式两份,报送至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