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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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级补助投资兴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三条政策性文件

1、国家有关部委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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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有关部门政策性文件:《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规程规范及标准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2、《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等

第五条计划及批复文件

省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第三章验收组织、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由各地农村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发改、水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特邀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下设工程组、资料组、财务组,负责验收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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