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基党字〔2008〕18号

 关于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十六大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根据医纪发〔2003〕19号文,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为所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结合所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实行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部门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1、任职廉政谈话。指纪律检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

 2、诫勉谈话。指纪律检查部门根据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3、警示谈话。指纪律检查部门针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或一个单位中,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

 二、谈话的对象

 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对象为所院正式聘任、任命、选举产生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系、中心主任等领导干部。

 三、谈话的范围

 1.对新上岗的领导干部;

 2.对信访和其他渠道反映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某些问题的;

 3.对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4.对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的;

 5.对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1.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领导干部标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方面。

 2.认真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防止以权谋私、违规违纪方面。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依法办事,依法治所院方面。

 4.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及其他有关方面。

 5.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五、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1.对新聘任、任命、选举产生的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对象,以单独面谈为宜。

 2.对干部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诫勉谈话的方式。

 3.对有关问题需要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由纪委提出意见,经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4.对有关问题的诫勉谈话也可请相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参加,必要时请主管院领导谈话;如需组织处理的,也可请人事、组织部门参加一起谈话。

 5.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对有关问题的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六、谈话的规定及要求

 1.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2.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逐级负责。

 3.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回答问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

 5.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申明理由,但必须实事求是,如实说明情况,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6.凡涉及到有关问题而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被谈话人要如期汇报纠错情况,谈话人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主管所院领导汇报,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所院纪委负责解释。

 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

 中共 委员会

 北京协和医学院基础学院

  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